關於番禺30-1、番禺34-1/35-2/35-1氣田側鑽調整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番禺30-1、番禺34-1/35-2/35-1氣田側鑽調整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請示》(中海油安〔2024〕5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在番禺30-1、番禺34-1/35-2/35-1氣田實施28口調整井,均為老井側鑽生産井。其中,PY30-1DPP平臺11口,PY34-1CEP平臺10口,PY35-2水下生産系統4口,PY35-1水下生産系統3口。同時,對PY30-1DPP平臺生活污水處理裝置進行升級改造。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非水基鑽井液、含油量超過8%的水基鑽井液和鑽屑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平臺産生的生産垃圾、生活垃圾(處理合格的食品廢棄物除外)應分類收集後運回陸地處理,含油生産水、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船舶産生的各類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應嚴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處理處置。
(二)嚴格執行鑽井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切實落實溢油應急措施。對現有溢油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將本項目納入其中,並報生態環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江南海局)備案。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珠江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廣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中國海警局直屬第三局。
(四)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控制鑽井液和鑽屑的排放速率,合理安排施工時間,PY30-1DPP平臺鑽井液和鑽屑排放應避開深水金線魚産卵場産卵盛期(3月至5月),最大限度減輕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影響。
三、珠江南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1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