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四川大渡河丹巴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國能大渡河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四川大渡河丹巴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國能大開環〔2024〕2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項目位於長江流域岷江水系支流大渡河干流上游,壩址位於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縣巴旺鄉,距上游規劃的巴底水電站壩址約12.4公里,距下游已建的猴子岩水電站壩址約65.5公里,開發任務為發電。項目採用混合式開發,通過17.4公里隧道自庫區引水至下游小金河主發電廠房發電,同時在壩址處安裝生態機組,用於下泄生態流量,電站總裝機115萬千瓦(其中主廠房110萬千瓦,生態機組5萬千瓦),多年平均年發電量47.18億千瓦·時。水庫正常蓄水位1996米,相應庫容3684萬立方米,調節庫容1177萬立方米,具有日調節性能。樞紐主要由擋水建築物、泄水建築物、引水發電建築物等組成,擋水建築物為混凝土重力壩,最大壩高41米;泄水建築物由8孔泄洪閘組成;引水發電建築物佈置于大渡河左岸山體內,主廠房共佈置4台單機27.5萬千瓦混流式水輪發電機組。生態機組佈置于大壩右岸,為1台單機5萬千瓦的混流式水輪發電機組。
項目已列入《“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總體符合《四川省大渡河金川至丹巴河段梯級開發方案研究報告》及規劃環評、幹流水電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有關要求。項目實施將對水環境、生態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所提要求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或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水環境影響。項目實施後將淹沒大渡河干流部分天然河道,河段流態由急流型轉變為緩流型。項目採用混合式開發,運作期壩址與廠房之間將形成長約20公里的減水河段。水電站日內調峰運作時,不穩定流下泄將對水文情勢造成影響,廠房以下河段日內流量和水位存在較大變幅。庫區及壩下河段入河污染負荷較小,項目運作對河段水質影響較小。
(二)水生生態影響。大渡河干流已形成多級開發格局,項目大壩將進一步加劇河流生境破碎化。項目所在河段分佈有重口裂腹魚、青石爬鮡、黃石爬鮡、長鬚裂腹魚等多種珍稀瀕危保護及特有魚類,項目大壩將阻隔庫區與壩下魚類等水生生物交流,水庫蓄水淹沒幹流部分魚類産卵場,進一步壓縮魚類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長的適宜環境。庫區原有急流生境將轉變為緩流生境,魚類種類組成等可能發生改變,適應緩流和靜水生境的魚類可能成為庫區優勢種,適應急流生境的魚類將遷移至庫尾或庫區支流。受引水發電影響,壩下減水河段水量減少,流速減緩,水位降低,廠房以下河段水位頻繁變化等,將對相關河段魚類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長産生不利影響。
(三)陸生生態影響。水庫淹沒及佔地範圍多為河谷灌叢,分佈有部分胡桃林、小葉楊林等,有林麝和岷江柏木等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項目實施將淹沒、佔用和破壞部分植被及野生動物棲息地,施工活動可能對野生動物造成驚擾和傷害。各施工佈置佔地均不涉及墨爾多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僅部分隧洞工程下穿保護區的實驗區,相關區域已納入全國自然保護地優化範圍。
(四)其他影響。項目發電廠房建設臨近丹巴縣革命烈士紀念園等環境保護目標,施工期産生的揚塵、污(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將對周邊生態環境及環境保護目標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一)嚴格落實生態調度措施。每年10月至翌年3月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92.9立方米/秒(佔壩址多年平均流量的16.5%),4月至8月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123.9立方米/秒(佔22%),9月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140.75立方米/秒(佔25%)。在魚類産卵高峰期(4月、5月、9月)實施生態調度,針對壩下減水河段每月製造一次為期5天的漲水過程,為魚類繁殖創造流量條件;針對主廠房下游河段,每月實施一次為期10天的生態調度,調度期間電站日內不調峰發電,減輕日內水位頻繁變化對魚類産卵的影響。工程初期蓄水期通過生態流量泄放閘下泄生態流量,運作期通過生態機組發電下泄生態流量,特殊情況可通過生態流量泄放閘或泄洪閘泄放。建設生態流量線上監測系統,將生態流量泄放、生態調度要求納入工程運作調度規程。
(二)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污(廢)水處理後綜合利用,蓄水前針對庫區開展環境保護清理。運作期配合地方相關部門加強庫周污染防控,對庫區及減水河段水質開展長期監測。隧道施工過程中應採取超前預報和預注漿等措施,及時襯砌、支護,同時加強地下水監測,一旦出現涌水、漏水等情況,應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三)嚴格落實水生生態保護措施。統籌做好大渡河上游干支流魚類棲息地保護工作,將幹流21.6公里河段(丹巴電站壩址至猴子岩電站庫尾)和支流120.5公里河段(革什扎河81公里、東谷河21.4公里、小金河18.1公里)劃為魚類棲息地保護河段。支流規劃的兩河口、二瓦槽、大桑、東三等4座水電站不再建設,對已建的大雪、楊柳坪、科裏等3座水電站實施拆除,對已建的東谷、吉牛等2座水電站補建魚道。下階段組織編制魚類棲息地保護規劃並推動落實,進一步細化優化各項保護修復措施,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魚類棲息地保護規劃應在蓄水前編制完成,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把關,並推動將棲息地保護河段納入地方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優先保護單元。開展專題研究,針對發電尾水影響魚類洄遊問題,採取有效減緩措施。嚴格落實過魚措施,採取大壩右岸魚道過魚方案,下階段開展魚道專項設計和相關水工模型試驗,優化魚道佈局、結構和參數,提高過魚效果。制定魚道運作管理規程,確保長期高效運作,同步開展過魚效果監測評估,並根據評估效果採取適應性調整措施。補建猴子岩水電站過魚設施,開展猴子岩水電站過魚設施專項設計及相關物理模型試驗等專項研究,並於丹巴水電站蓄水前建成投運。建設猴子岩魚類增殖站二期工程,蓄水前形成增殖放流能力,增殖放流對象為齊口裂腹魚、重口裂腹魚、長鬚裂腹魚、大渡裸裂尻魚、青石爬鮡、黃石爬鮡等6種魚類,丹巴水電站放流規模為21萬尾/年。加快推進青石爬鮡、黃石爬鮡等重要保護魚類繁殖生態學及人工繁育技術研究工作,工程竣工前實現青石爬鮡增殖放流,黃石爬鮡取得研究進展。結合魚類習性、棲息地保護及大渡河流域生態保護需要,科學選擇適宜河段開展長期放流,同步開展魚類放流標記及放流效果監測與評估,必要時對增殖放流地點、對象及規模進行調整。
(四)落實陸生生態保護措施。施工和蓄水前開展工程佔地和淹沒範圍內動植物詳細調查,針對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及其他需要關注的特殊物種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必要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對區域典型植被系統、代表性植物、岷江柏木等保護植物移栽至主廠房區,優化施工佈置避讓受施工佔地影響的岷江柏木,對受工程間接影響的岷江柏木、古樹等採取掛牌、圍欄等措施就地保護,並監測生長狀況。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和管理,嚴禁隨意破壞植被和捕殺野生動物。強化施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嚴格控制工程佔地和施工活動範圍,採用綠色施工工藝,加強邊坡支護,減少高陡邊坡開挖創面,儘量減少地表開挖和擾動,減少對植被的佔用和對動物生境的破壞。施工和蓄水前對施工區及水庫淹沒區野生動物進行驅趕,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好受影響遷移野生動物與周邊居民的關係,對發現的受傷野生動物採取救助措施。對開挖料進行綜合利用,不設永久棄渣場,嚴格控制臨時堆料場規模並加強水土流失防治,臨時堆料應全部運至規定的臨時堆料場,並全部綜合利用,嚴禁向河道傾倒。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並回用,施工結束後及時針對施工跡地等實施生態修復。生態修復應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落實四川墨爾多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相關保護措施,在距離自然保護區較近的施工徵佔地邊界設立公告牌,嚴格控制施工範圍,嚴禁超越紅線施工。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及時掌握國家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成果和保護要求,在佔地不涉及自然保護地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儘量減小對周邊環境整體影響。
(五)深入貫徹“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加強大渡河整體性保護與修復,組織開展綠色健康河流相關重大科研課題研究,並針對重點保護魚類、魚類棲息地保護、過魚設施、增殖放流、生態調度等措施開展相關研究,同時開展生態修復、景觀設計、混合式開發評估等相關研究。儘快協調建立大渡河流域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強化對重點保護河段和重點保護對象的調查監測。在相關研究工作基礎上,加快推進大渡河流域水電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工作,根據水電開發的疊加累積影響、生態環境變化趨勢和已實施保護措施效果評估等情況,從流域層面研究部署和強化棲息地保護措施、流域生態連通、生態流量泄放、聯合生態調度、魚類保護等工作,發揮大型水電項目開發建設的“以新帶老”和“上大壓小”作用,帶動解決支流小水電破壞生態環境等既有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干支流水電開發與保護。
(六)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優先採取封閉砂石加工系統、新能源或低排放機械等綠色施工工藝和設備。針對施工期和運作期産生的揚塵、污(廢)水、固體廢物等採取有效防治措施。進一步優化施工佈置,高噪聲設備盡可能遠離環境保護目標佈置,在受噪聲影響的聲環境保護目標周邊的施工場地及公路採取設置圍擋、臨時隔聲屏障等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針對丹巴縣人民醫院等現狀超標區域,配合丹巴縣人民政府制定綜合整治方案並落實。施工期加強聲環境保護目標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必要時進一步強化保護措施,預留噪聲防治相關費用。加強對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的管理,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丹巴縣革命烈士紀念園等環境保護目標的保護,確保項目建設與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維護相協調。在移民安置過程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涉及自然保護區、魚類“三場”等工程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並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結合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強化環境敏感區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從建設資金和發電收益按比例提出一定資金,專門用於工程及受影響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研究、保護、補償,確保各項生態環保措施落實和長期發揮效用。工程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可研、施工圖等設計階段以及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降低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刪減相關環保措施,相關建設內容及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擬發生變化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及《水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環評相關手續。下階段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設計和專項設計,優化、細化、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明確時序安排及投資概算。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納入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
在蓄水前應自行開展階段環境保護驗收,初期蓄水期及運作期生態流量下泄及調度方案、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及線上監測系統、魚類棲息地保護規劃及魚類棲息地保護措施(含拆除攔河建築物等)、增殖放流、過魚設施(含猴子岩水電站補建過魚設施)、環保清理報告、植物遷地保護等應作為主要驗收內容,驗收合格後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自行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定和落實各項監測計劃,就增殖放流、過魚設施、棲息地保護、植物遷地保護等措施有效性開展長期跟蹤監測,納入水電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和平臺,數據同步報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必要時進一步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成運作後,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在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主動回應公眾關於工程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的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分送上述部門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集團,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丹巴縣人民政府,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2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