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渤中29-4油田29-1區塊I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渤中29-4油田29-1區塊I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中海油安〔2025〕3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 該項目擬新建1套水下生産系統(BZ29-4SPSD、BZ29-4SPSE)及其鋼圓筒防護結構,4條海底管道、2條臍帶纜,並對已建BZ29-6WHPA平臺及KL6-1CEP平臺等依託設施進行適應性改造。新建水下生産系統共鑽12口井;BZ29-4SPSD、BZ29-4SPSE各設4口生産井、2口注水井,各新建1個水下管匯、4個採油樹、2個注水樹、1個鋼圓筒防護結構等。新建水下生産系統BZ29-4SPSE與BZ29-4SPSD間海底混輸管道、海底注水管道各1條,長度均約為0.7公里;新建水下生産系統BZ29-4SPSD與已建BZ29-6WHPA平臺間海底混輸管道、海底注水管道、臍帶纜各1條,長度均約為6.85公里;新建水下生産系統BZ29-4SPSE與已建BZ29-6WHPA平臺間臍帶纜1條,長度約為7.55公里。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書中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非油層段水基鑽井液和鑽屑經檢測達標後排海,其他鑽井液和鑽屑應運回陸地送有資質單位處理。運營期含油生産水經處理達標後回注地層。生産垃圾運回陸地處理,不排海。船舶含油污水鉛封後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船舶産生的各類垃圾、生活污水應嚴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處理處置。
(二)嚴格執行鑽井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加強海底管道管理和維護。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交越處懸空。加強海管巡檢,定期進行全面檢測和清管作業,防止管道因腐蝕或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加強地質性溢油風險管理。嚴格按照設計注入壓力和注入量作業,加強動態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注入壓力和注入量,確保注採平衡。
(五)切實落實溢油應急措施。對現有溢油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將本項目納入其中,並報生態環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河北海局)備案。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海河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山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山東海警局。
(六)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優化施工工藝,合理安排施工時間。位於鱸魚、藍點馬鮫産卵場的水下生産系統鋼圓筒基槽開挖/筒內挖泥、海底管纜挖溝應避開其産卵盛期5月中旬至6月上旬和10月,最大限度減輕項目建設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海河北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書送海河北海局,並及時將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報海河北海局備案。
生態環境部
2025年9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0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