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能源集團哈密能源整合創新基地項目(一階段煤制油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國家能源集團新疆哈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國家能源集團哈密能源整合創新基地項目(一階段煤制油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國能新哈化函〔2025〕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巴裏坤三塘湖工業園區岔哈泉區,以煤炭為原料,採用煤液化、煤氣化、油品合成等工藝,新建400萬噸/年煤制油品項目。項目設計原料煤用量1363.12萬噸/年,新鮮水用量1902萬立方米/年。項目主體工程包括煤粉製備、催化劑製備、煤液化、加氫穩定、加氫改質、輕烴回收、瀝青成型、煤氣化、變換、低溫甲醇洗、油品合成、油品加工、氫提純、空分、硫磺回收、綠氫等19套裝置;公輔工程包括給排水、供電、餘熱綜合利用單元、廢水暫存池、雨水監控池及事故水池、火炬氣回收及排放系統等;儲運工程包括煤儲運、罐區、裝卸站等;環保工程包括廢氣處理設施、廢水治理設施和固廢治理設施等。
項目位於國家煤制油氣戰略基地,符合《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要求,對服務國家能源安全、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具有積極意義。項目位於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區域環境品質持續向好面臨較大壓力,須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並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監控計劃,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響應與聯動機制。綜合考慮,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美麗新疆建設和高品質發展相關要求,樹立生態保護和環境品質改善理念,在設計、建設和運作中,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採用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友好的工藝技術方案,選用優質裝備和原材料,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和減污降碳措施,減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採用過濾、吸附、吸收、焚燒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需要,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要求。
煤液化、加氫穩定、加氫改質、油品加工等裝置加熱爐,煤氣化、變換、餘熱綜合利用等裝置蒸汽過熱爐,煤粉製備裝置、催化劑製備裝置及煤氣化裝置磨煤乾燥熱風爐使用低硫燃料氣和低氮燃燒器,磨煤乾燥廢氣採用布袋除塵器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後排放。
煤氣化裝置、變換裝置、低溫甲醇洗裝置、酚氨回收裝置酸性氣及煤液化、加氫穩定、加氫改質、輕烴回收等裝置經脫硫後酸性氣送至硫磺回收裝置處理,硫磺回收裝置焚燒尾氣採用鹼洗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後排放。
瀝青成型裝置煙氣經除油、吸附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後排放。
低溫甲醇洗尾氣採用水洗法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煤液化裝置抽真空不凝氣送裝置內加熱爐協同處理,油品合成裝置脫碳閃蒸氣、脫硫裝置閃蒸罐不凝氣等含烴廢氣優先送燃料氣管網;油品合成裝置渣蠟減壓罐釋放氣、尾氣脫碳單元再生氣等送裝置內RTO燃燒處理,尾氣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後排放。
煤粉製備裝置、催化劑製備裝置、煤液化裝置、煤氣化裝置內煤倉/煤粉儲罐、催化劑儲罐及廠內煤儲運系統等含塵廢氣採用布袋除塵處理;硫磺造粒廢氣、雜鹽及副産品鹽乾燥廢氣採用水洗除塵處理,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後排放。
催化劑製備裝置乳化剪切槽、過濾緩衝槽、催化劑板框壓濾過程等含氨廢氣集中收集後通過水噴淋洗滌處理,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污水處理場高濃度有機廢氣送全廠廢固廢液焚燒設施,焚燒尾氣採用餘熱鍋爐+SNCR脫硝+急冷+幹式脫酸+袋式除塵+兩級濕法脫酸+SCR脫硝處理,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後排放。
罐區、汽車裝卸站分別設置油氣回收和處理設施,採用溶劑吸收+活性炭吸附+鹼洗+焚燒處理,火車裝卸、罐車洗滌採用冷凝+活性炭吸附+焚燒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後排放。
污水處理場低濃度臭氣、廢固廢液焚燒設施進料廠房廢氣、渣蠟暫存庫廢氣、剛性填埋場廢氣採用水洗+生物脫臭+活性炭吸附處理,氣化裝置渣池鎖鬥放空氣採用水洗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危廢貯存庫廢氣採用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處理,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後排放。
全面推行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加強裝置生産、輸送和儲存過程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相關要求。
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分別不得超過367.06噸/年、1000.83噸/年、413.1噸/年和1373.3噸/年。
加強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按計劃實施100萬噸/年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及驅油(CCUS)項目,積極拓展二氧化碳收集利用途徑,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三)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回收利用的原則建設給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系統。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和回用方案,強化初期雨水管控,確保正常工況下各類廢水分質處理後全部回用。建設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系統,確保非正常工況下廢水不進入外環境。
煤液化、加氫穩定、加氫改質、輕烴回收、硫磺回收、變換、油品加工等裝置産生的含硫含酚廢水送酚氨回收裝置,脫酚凈化水部分回用於加氫穩定裝置,其餘送污水處理場含酚廢水預處理單元採用破乳隔油過濾+催化氧化工藝預處理,出水與脫硫凈化水送全廠污水處理場生化處理裝置。
油品合成及油品加工裝置合成廢水採用氣浮+厭氧預處理,氣化廢水採用高密度沉澱池預處理,全廠地面沖洗水、罐區切水、初期雨水、油品加工、油品合成等裝置排放的含油廢水採用隔油+兩級氣浮預處理,預處理後廢水與生活污水送污水處理場生化處理裝置,經A/O+高效沉澱池+V型濾池+臭氧氧化+A/O+MBR工藝處理後,送生化污水膜濃縮單元,採用超濾+反滲透處理後回用;迴圈水場、除鹽水站、凝結水站排污水送低含鹽廢水膜濃縮單元,經除硬+V型濾池+超濾+反滲透處理後回用。催化劑製備裝置催化劑廢水經過濾+蒸發結晶處理後回用,煤儲運系統沖洗水經沉澱過濾處理後回用。膜濃縮單元濃水送高鹽廢水處理單元處理後回用。高鹽廢水處理單元濃水與硫磺回收尾氣洗滌水送高濃鹽水處理單元,經蒸發結晶分別生産氯化鈉、硫酸鈉結晶鹽及雜鹽,副産品氯化鈉和硫酸鈉應滿足相關産品標準要求。
(四)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有效防範環境風險。加強化工物料、危險品儲運和使用管理,按規範設置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監測報警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處理系統。事故狀態下,各裝置工藝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
建立“單元-廠區-園區”事故水防控體系。設置包括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初期雨水池、全廠事故水池在內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統,確保有效截留未經處理的事故廢水。緊急情況下,依託園區應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處理場妥善處理。嚴格雨污管道建設管理,實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廢水污染雨水系統。事故水污染控制設施與廢水暫存設施應分別設計、建設,非事故情況下不得混用。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細化應急疏散方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區域聯動的原則,建立項目與三塘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有效防控環境風險。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減輕或消除對大氣、土壤、地下水環境的污染。
(五)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範》(GB/T 50934-2013)、《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要求採取分區防滲措施。採用的防滲工藝、材料、措施應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要求和效果。制定防滲工程施工方案,防滲工程品質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壞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加強隱蔽工程泄漏檢測,一旦發生泄漏,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加強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根據污染源分佈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優化監控井設置,確保及時發現廠區滲漏情況並採取補救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環境影響。
(六)加強非正常工況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制定完善的檢修和維修操作規程,提高管理和運營水準,加大管理、操作人員培訓力度,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降低開停車等非正常工況發生頻次,強化火炬系統設計和運作管理,避免長時間非正常工況超標排放污染物。
生産裝置開停車、檢修及維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加強對硫磺回收裝置的運作管理,避免裝置故障導致大量酸性氣送火炬燃燒。
污水處理系統應早于主體生産裝置開車調試。非正常工況下,廢水應根據不同水質分別暫存于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池,暫存池內廢水應及時返回污水處理場處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統管理調度制度,實現水系統精細化管理,必要時採取降低主體裝置生産負荷、停車等措施,確保廢水不外排。
(七)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氣化灰渣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優先綜合利用,暫時不能利用的送園區一般固廢填埋場填埋,開展“煤來渣往”專項研究,有序推進氣化渣回填礦坑試點,確保不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污油、廢油送煤液化裝置回煉綜合利用,污水處理場生化污泥、油泥浮渣、工藝裝置廢鹼液等送全廠廢固廢液焚燒設施焚燒處置,水處理雜鹽送自建剛性填埋場填埋,含貴金屬等廢催化劑送有資質單位回收,焚燒設施爐渣飛灰及其他不能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委託有資質單位處置。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強化危險廢物運輸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防範突發環境事件。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建設和管理廠內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八)嚴格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高噪聲設備佈局,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3類標準。
(九)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的各項污染源和生態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臺賬制度,開展長期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佈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
(十)加強環境管理。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環境管理機構,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確保施工期各項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到位。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主動發佈企業環境保護資訊,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訴求。
(十一)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程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産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二)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梳理並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後,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三、你公司應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結合碳達峰及碳排放總量、強度“雙控”目標要求,合理規劃哈密市煤炭資源利用規模和佈局,推動産業結構優化調整;落實巴裏坤三塘湖工業園區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要求,強化污染物排放管控,推動區域大氣環境品質改善;提高水重復利用率,節約水資源,加強項目取水對水環境、水生態影響的跟蹤觀測,不得擠佔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
(二)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本項目區域削減來源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批復要求,按期完成區域污染物削減措施。
(三)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加快推進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生態保護措施建設落實,確保項目依託的園區一般固廢填埋場、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及驅油、園區應急事故水池等在項目投産前滿足運營要求。加強園區事故水防控系統的管理和日常維護,非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得排入園區應急事故水池,嚴禁將園區應急事故水池作為蓄水池或廢水暫存池使用。園區應急事故水池設置回流泵,及時將事故廢水回流至污水處理裝置處理,不得通過事故水池向外環境排放廢水。
(四)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做好工業園區及周邊規劃控制工作,確保項目與周邊敏感區之間留有足夠的防護距離和生態緩衝空間。
(五)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做好項目與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的有效銜接,形成區域聯防聯控應急體系,配備足夠的應對化學品泄漏環境風險防控人員、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切實降低事故發生頻次和減輕不利環境影響。
(六)配合三塘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結合規劃環評要求,完善包括常規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在內的園區環境監測體系,加快園區環境監測站建設,不斷提升園區環境監管能力。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做好環境空氣、土壤和地下水等長期監測工作。一旦發現生態環境品質受到影響,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四、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落實等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範疇。
五、哈密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單位及哈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哈密市人民政府,哈密市生態環境局,三塘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0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