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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440號建議的答覆

2020-08-1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08-1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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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懷平等2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擴大環境治理資訊公開範圍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你們分析了環境資訊公開對增強公民環境意識、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作用,提出健全環境資訊公開制度、拓寬環境資訊公開渠道等方面的建議,我們深表贊同。

  一、環境資訊公開工作進展情況

  我部歷來重視資訊公開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推動企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等主體落實資訊公開職責。

  督促企業環境資訊公開方面,《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我部制定實施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途徑、內容,生態環境部門據此監督企業環境資訊公開情況。

  落實政府資訊公開職責方面,按照新修訂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我部及時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機制,及時全面公開政府資訊。制定並公佈《生態環境部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基本目錄》,明確規定我部主動公開的18類119項政府資訊內容、公開時限和責任單位。印發《生態環境部政府資訊公開實施辦法》,公佈《生態環境部政府資訊公開指南》,進一步規範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機制和工作流程。通過生態環境部網站及時公開空氣、水和海洋生態環境品質資訊,空氣吸收劑量率監測數據。全面公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資訊,全流程公開我部負責審批的行政許可資訊、排污許可證相關資訊,通過資訊公開不斷滿足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需要,助力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二、關於擴大公開主體範圍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我部在及時主動公開環境資訊的同時,積極支援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印發生態環境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等文件,指導生態環境部門落實生態環境資訊公開主體責任。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要主動公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情況,政府機關應當按規定公開生態環境相關政府資訊。從目前規定看,有關政府機關均已基本納入環境資訊公開主體範圍。

  關於將非重點排污單位納入公開主體範圍。《環境保護法》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資訊公開作了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明確了強制公開和自願公開相結合原則,即重點排污單位強制公開,鼓勵其他單位自願公開環境資訊。按照依法行政原則,將非重點排污單位納入強制公開範圍需要進一步推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方可實施。

  三、關於擴大環境資訊範圍

  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規定,目前企業環境資訊公開範圍包括基礎資訊、排污資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等6方面資訊,對於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關於公開污染治理工藝、重點設備運作數據以及監測方式等資訊,從目前實際情況看,部分已包含在現行公開範圍中,如監測方式資訊會在環境自行監測方案中體現,防治污染設施建設運作情況會涉及污染治理工藝方面資訊;有的資訊雖未納入規定的公開範圍,但實際工作中也已公開,如我部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主動公開自動監測數據,通過我部統一平臺主動公開5項常規污染物日均值數據、焚燒爐5分鐘爐膛溫度曲線等重點設備運作數據,同時企業也自主標記並公開生産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等資訊。截至2020年7月,全國已有465家垃圾焚燒廠公開相關數據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我部將在今後健全完善制度和實際工作中,進一步積極研究借鑒你們提出的建議,擴大和規範資訊公開的範圍。

  四、關於環境資訊公開監督

  我部積極推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相關企業不斷拓寬公開環境資訊渠道。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發佈會、微信微網志等途徑公開環境資訊,督促企業通過網站、報刊、公開欄等渠道公開環境資訊,方便公眾獲取和監督。如,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通過線上線下結合方式公開監測數據,線上通過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中心網站“垃圾焚燒廠自動監測數據公開”專欄、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網站公開有關數據資訊,線下在生活垃圾焚燒廠現場設置大螢幕同步公開數據,為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監督提供便利。在我部推動下,全國半數以上垃圾焚燒廠的企業負責人還承諾“我是環境守法者,歡迎任何人員、任何時候對我進行監督”。通過推動企業公開環境數據、資訊,進一步發揮公眾監督作用。

  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嚴格按照法規要求監管企業環境資訊公開情況。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規定,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生態環境部門據此監管重點排污單位環境資訊公開。關於“對於不公開或不如實公開環境資訊的,除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外,若造成實際性損害的,按損失的一至三倍賠償”的建議,由於目前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尚不具備實施條件。

  下一步,我部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結合你們提出的建議,深入研究論證,推動完善環境資訊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大環境資訊公開力度,擴大公開主體和範圍,豐富公開內容,強化監督管理,提高資訊公開違法成本,加快構建與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相適應的環境資訊公開制度體系。

  感謝你們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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