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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8-12-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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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7月25日將督察發現的15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杜家毫、省長許達哲明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抓好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增強“四個意識”,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8個黨組織、16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幹部28人,處級幹部94人,科級及以下幹部45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20人,予以誡勉等組織處理47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配套環保工程長期不落實,環境風險突出。長沙市政府在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以及岳麓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污口下移和原長沙鉻鹽廠鉻渣場無害化處理工程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決定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蓄水,存在水污染隱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長沙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潘勝強(時任湘江綜合樞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長沙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曹彪(時任湘江綜合樞紐工程辦公室主任),長沙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李增加(時任長沙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長沙市鉻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新平、長沙市鉻污染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志國予以誡勉,對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王偉勝(時任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通報批評。

  二、湘潭市政府環境保護工作亂作為問題突出。

  1.湘潭市政府未按要求對企業無理拒絕環保執法檢查行為進行通報批評。湘潭市政府未落實環保部要求,擅自縮小對企業無理拒絕環保執法檢查行為的通報範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湘潭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廣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局長趙雯緯(時任湘潭市政府副秘書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政府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楊衛國政務警告處分。

  2.湘潭市、湘鄉市政府及環保部門在湘潭鹼業備案管理中弄虛作假。湘鄉市環保局故意隱瞞企業超標排放事實,在代擬文件中弄虛作假。湘潭市、湘鄉市政府把關不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湘潭市政府副秘書長章禮華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鄉市副市長趙造時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湘鄉市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周紹春政務記大過處分,對湘潭市副市長羅偉予以誡勉。

  3.湘潭市環保局違規免除新新線纜行政處罰。新新線纜有限公司未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存在廢氣擾民問題。湘潭市高新區管委會協調環保部門違規免除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湘潭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碩科(時任湘潭市高新區黨工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湘潭市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馮德清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環保局局長蘇國軍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環保局副局長廖勇政務記過處分。

  4.湘潭市發生多起阻撓環保執法事件。2015年以來,湘潭市4次發生公司、職能部門阻撓環保執法事件,湘潭市環保執法環境較差。相關責任人與違規審批富力城城建項目問題合併處理。

  5.湘潭市違規審批富力城建設項目。富力城建設項目佔用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禁開區197畝。湘潭市政府將該項目列為市重點建設項目,經開區管委會及發改、環保部門違規為項目辦理相關行政許可,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等部門對項目建設監管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湘潭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吳小月(時任湘潭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經開區黨工委書記孫銀生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醫衛職業技術學院院長廖曉燕(時任湘潭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市政府副秘書長黃勇(時任湘潭市城鄉規劃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環保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蔚知政務記過處分。省政協機關原正廳級幹部陳三新(時任湘潭市委書記)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合併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王文明等4人政務處分。

  湘潭市委、市政府履行環保職責不力,造成該市環境保護工作亂作為問題突出,責令湘潭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對中國五礦集團等公司下屬企業監管不力,有關地方甚至包庇縱容。郴州市政府兩次阻礙環保部門對中國五礦集團、中國建材集團下屬企業的行政執法。衡陽市、常寧市、衡東縣政府及環保部門對中國五礦集團下屬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監管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郴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張愛國(時任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常寧市原正縣級幹部黎才發政務警告處分,對益陽市委書記瞿海(時任郴州市市長)、衡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丁秋文予以誡勉。同時,還分別給予呂秋明等5人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四、部分地方頂風出臺阻礙環境執法的“土政策”。華容縣、桃源縣、岳陽縣出臺的有關文件中規定,在“企業寧靜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開展執法檢查,此規定違反國務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華容縣人大農工委主任陳金生(時任華容縣工業園管委會主任)、桃源縣副縣長楊松、岳陽縣工業和資訊化局局長梁緒望(時任岳陽縣生態工業園黨組書記、主任)予以誡勉,對汨羅市委書記喻文(時任華容縣縣長)予以誡勉(與華容縣水污染治理工作滯後、華容河水質持續惡化問題合併處理),對岳陽縣縣長曾平原、桃源縣縣長龐波通報批評。

  五、自然保護區內違規許可採砂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省水利廳編制的河道採砂規劃未將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納入禁採區,且在河道採砂出讓審批中把關不嚴,未按要求在自然保護區開展違法採砂行為整治。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水利廳巡視員甘明輝(時任省水利廳副廳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洞工局局長沈新平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水利廳防辦副主任肖坤桃(時任省洞工局副局長)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水利廳防辦調研員朱詩好(時任省洞工局河道處處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洞工局河道處處長鐘艷紅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曾揚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水利廳辦公室副主任朱毅政務警告處分,對省水利廳原廳長戴軍勇通報批評。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劉佩亞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合併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六、在自然保護區違規設置礦權,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省國土資源廳編制的礦産資源總體規劃未將部分自然保護區納入礦權設置禁止區,且違規審批位於自然保護區的礦權,對自然保護區內設置的礦權清退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尹學朗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李國清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處長辛建鑫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礦産開發管理處處長張永忠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處長王禮堯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副處長羅鐵軍政務警告處分,對省國土資源廳總規劃師申志軍(時任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處長)予以誡勉,對省國土資源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顏學毛通報批評。

  七、南嶽衡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採礦問題突出。南嶽衡山被確定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來,區域內有11家採礦企業違法採礦。衡陽市政府、衡山縣政府、南嶽區政府未能取締違法採礦行為,林業、國土、南嶽衡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監管不力。省政府對省林業廳通報批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衡陽市原副市長蔣勳功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衡東縣委書記吳偉生(時任衡陽市林業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衡陽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胡小寧(時任南嶽區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南嶽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洲康(時任南嶽區農林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南嶽衡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楊東亮政務警告處分,對衡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陽建中(時任衡山縣副縣長)、衡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廖義智、衡陽市住建局局長劉興中(時任衡陽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及衡陽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總工程師傅中良予以誡勉。同時,還分別給予李明紅等2人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八、落後産能淘汰工作不實不力,污染問題突出。省經信委未將永州市92家冶煉廠、郴州市嘉禾縣116家鑄造企業納入淘汰計劃,將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納入淘汰計劃,未按要求填報企業排污繳費情況,未能發現企業弄虛作假申報淘汰落後産能、套取中央獎勵資金行為,未能發現企業私自新建鼓風爐行為。省經信委在淘汰落後産能工作中不實不細,審核把關不嚴;永州市、郴州市、衡陽市、岳陽市政府及經信部門在工作中履職不力。責成省經信委及永州市、郴州市、衡陽市、岳陽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經信委黨組成員、副主任黃寶林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汩羅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敏求(時任汩羅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對省經信委投資規劃處處長崔國強、省經信委産業政策處處長朱小江、衡陽市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白潤民(時任衡陽市冶金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予以誡勉。省經信委原黨組副書記謝超英(時任省經信委黨組書記、主任)因其他違紀問題,合併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衡陽市經信委原主任唐斌因在淘汰落後産能工作中嚴重違紀,被給予留黨察看、政務撤職處分。衡陽市經信委原副主任萬小平等3人因在淘汰落後産能工作中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或開除公職。同時,還分別給予周穩根等3人黨紀政務處分。

  九、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項目清退不力,環境風險突出。

  1.株洲市二水廠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有株洲市銀力混凝土攪拌公司違法生産。株洲市石峰區政府及環保部門未能及時關停違法生産企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石峰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鐘水根(時任石峰區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株洲市政府副秘書長李必農(時任株洲市環保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與餐飲躉船問題合併處理),給予株洲市環保局局長章文才政務警告處分(與餐飲躉船問題合併處理),給予株洲市環保局石峰分局局長李青山政務記過處分。

  2.株洲市四水廠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有兩艘餐飲躉船。兩艘餐飲躉船自2000年至2017年4月,一直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經營餐飲業務。株洲市政府及環保、海事部門未能及時取締餐飲躉船違法行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株洲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劍波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株洲市政府辦調研員梁德才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局長劉家文政務記過處分。

  3.邵陽市城西水廠、桂花渡水廠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整改不到位,至今仍有大量污水排入水源保護區。邵陽市區擴建産生大量生活污水,經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瓏瑚、梅子井排污口流入資江。邵陽市政府及環保、公用事業部門在治理城市生活污水中履職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邵陽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鄧江南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邵陽市公用事業局原黨委書記、局長余光美黨內警告處分。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周國利(時任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合併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4.益陽市多家涉銻企業向資江超標排放廢水問題。益陽市有4家涉銻企業在環保督察中發現廢水超標排放,進入資江流域。赫山區、桃江縣、安化縣、益陽高新區政府及環保部門在環境監管中履職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益陽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楊祿仁政務警告處分,對赫山區副區長蔡秋良、桃江縣副縣長羅歆輝、安化縣副縣長胡能華、益陽高新區管委會工委委員卜永強予以誡勉。同時,還分別給予蔡海羅等5人政務處分。

  省環保廳作為全省飲用水源保護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源保護不力,導致環境風險突出。省政府對省環保廳通報批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省環保廳副廳長潘碧靈通報批評。

  十、郴州資興市違規在東江湖進行旅遊開發,威脅飲用水安全。資興市委、市政府違規決定在東江湖兜率島引進逸景東江湖生態營地項目,項目營業後對東江湖水環境安全帶來隱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郴州市副市長陳榮偉(時任資興市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資興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侯崢輝(時任資興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對湖南省地質礦産勘察開發局417隊黨委書記曾風山(挂職資興市副市長)予以誡勉。同時,還分別給予賴志明等9人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十一、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規開發問題突出。

  1.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法採砂問題突出。省水利廳違規批復位於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採砂權有償出讓方案。岳陽市政府、岳陽縣政府及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水務、河道採礦等部門履職不力,未能取締違法採砂行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岳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熊煒(時任岳陽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岳陽市水務局局長陳正文(時任岳陽市政府副秘書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岳陽市交通局副局長趙啟鴻(時任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岳陽市水務局副局長劉湘龍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岳陽市水務局副局長徐育才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岳陽市河道採砂管理處主任曹偉東政務記過處分,給予君山區區長李勇(時任岳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政務記過處分。岳陽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袁文等4人因在河道採砂監管中違紀違法,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省水利廳相關責任人員與自然保護區內違規許可採砂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問題合併處理。

  2.採桑湖外包破壞生態環境,生態修復工作未按要求開展。岳陽市君山區政府同意採桑湖鎮政府將採桑湖違規對外承包經營,導致發生破壞生態環境問題,且滯留採桑湖生態修復專項資金,未按要求組織實施採桑湖生態修復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君山區委書記謝勝(時任君山區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君山區副區長豐為民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君山區政府辦主任楊曙東(時任採桑湖鎮黨委書記)政務警告處分,免去君山區政府辦副主任朱運作(時任採桑湖鎮黨委書記)職務。

  3.君山後湖違規承包,生態嚴重破壞。君山公園將後湖承包給下屬單位,引發幹湖捕撈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問題,且未按要求拆除後湖矮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岳陽市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黃二良(時任君山公園主任)政務警告處分,君山公園水上開發中心原經理龍月球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並免職。

  十二、益陽市大通湖水質持續惡化。大通湖申報為國家良好湖泊以來,大通湖區委、管委會及環保、水務、漁政等部門未按要求取締湖內投餌養殖,對企業違規養殖及捕撈行為監管不力,大通湖水質持續惡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沅江市委書記陶德保(時任大通湖區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益陽市政府副秘書長梁成立(時任大通湖區管委會區長)政務記大過處分,對大通湖區管委會副區長鐘劍波、大通湖區委委員姜利文(時任大通湖區管委會副區長)、大通湖區委委員、政法委書記張勇軍、大通湖區管委會副區長孫功偉予以誡勉,同時給予佘衛光等4人政務處分。

  十三、華容縣水污染治理工作滯後,華容河水質持續惡化。華容縣未按要求建設污水處理工程。華容縣城區因污水處理能力不足,部分污水直排華容河,導致華容河水質持續惡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華容縣委書記劉鐵健、華容縣縣長陶偉軍予以誡勉,給予華容縣政府正科級幹部蔣志新(時任華容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

  十四、黃蓋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環境問題突出。黃蓋湖水域存在網箱養殖、迷魂陣捕撈等違法行為。臨湘市政府及林業、畜牧等部門未能取締湖內違法養殖及捕撈行為,未按要求拆除養殖設施,違規核定捕撈許可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臨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垂利(時任臨湘市政協副主席、林業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臨湘市畜牧水産局副局長余振華政務警告處分,對臨湘市林業局黨組書記李王安予以誡勉,對臨湘市副市長彭海雲通報批評。

  十五、常德市污染治理工作推進不力,水環境問題突出。

  1.珊珀湖投肥養殖導致水質惡化。珊珀湖作為安鄉縣備用飲用水水源地,長期存在投肥養殖違法行為,造成珊珀湖水質惡化。安鄉縣委、縣政府對珊珀湖水質惡化問題整治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鼎城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林紅華(時任安鄉縣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安鄉縣副縣長周宏林黨內警告處分。

  2.常德市生活污水直排問題十分突出。常德市城區未能按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導致部分生活污水直排。常德市政府對項目建設組織領導不力,承建部門未能按期建成項目,環保部門監管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常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黃金陵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常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劉凡榮(時任常德市經建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常德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關建鋒(時任常德市環保局黨組書記)黨內警告處分。

  3.常德市經開區生活污水直排三崗渠,三崗渠水質惡化。常德市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組織領導不力,承建部門未能按期建成項目。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常德市委副廳級幹部周運來(時任常德市經開區黨工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常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雷光承(時任常德市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黨內警告處分。常德市經開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向緒彥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合併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朱佳宏等5人黨紀政務處分。

  4.常德市簡易填埋鄉鎮農村垃圾,環境風險隱患突出。全市簡易填埋鄉鎮農村垃圾量達到100萬噸,其中10個垃圾堆放點位於洞庭湖保護區範圍,環境隱患較大。常德市農委對農村垃圾簡易填埋環境隱患整治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常德市農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劉仕英黨內警告處分,對常德市農委黨組書記、主任李百艷予以誡勉。

  全省各級領導幹部要引以為鑒,舉一反三,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一湖四水”系統聯治、長株潭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固體廢物處置與加工利用、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為重點,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展與環保協同共進,讓良好生態環境成為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支撐點、三湘人民生活的增長點、展現美麗湖南形象的發力點。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擺到突出位置,扛牢抓實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責任,答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這一歷史性答卷。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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