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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答記者問

2019-10-15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9-10-15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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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19)(以下簡稱《標準》)發佈實施。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標準》的修訂背景、思路等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標準》修訂背景和思路是什麼?

  答:《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為我國加強危險廢物填埋環境管理、防範填埋過程的環境風險發揮了關鍵作用。該標準已發佈實施18年,隨著危險廢物填埋場建設需求不斷增加,我國危險廢物填埋場在設計、建設和運作相繼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如缺乏針對特殊地質條件下的填埋場設計要求、防滲系統施工和驗收要求薄弱、填埋場運作過程污染控制要求不夠完善等,亟需通過標準修訂,提升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技術水準和環境管理水準,降低環境風險。另外,由於填埋廢物環境危害特性長期存在,填埋處置應被視為危險廢物在環境隔離條件下的長期貯存措施,填埋場需長期維護和監測,並需考慮到達設計壽命期後的填埋廢物處置方案,以確保其環境風險長期可控。

  本次標準修訂思路:一是嚴格控制環境風險,提高填埋場建設標準,避免低水準填埋場無序發展。二是提高填埋場入場要求和運作技術門檻,促進廢物源頭減量化。三是確保危險廢物填埋場運作和封場後的長期環境安全。

  問:《標準》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本次修訂旨在降低填埋場滲漏導致污染地下水的可能性,修訂重點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完善填埋場選址要求。增加了填埋場選址應沒有泉水出露等技術要求,明確了填埋場場址天然基礎層的飽和滲透系數要求,對於特定地質條件提出了剛性填埋結構的建設要求。

  二是加強設計、施工與品質保證要求。增加了滲濾液導排層滲透系數、可接受滲漏速率技術規定,新增了設計壽命期後廢物處置方案制定要求,通過新增施工方案等報備要求確保填埋場科學施工。

  三是細化廢物入場填埋要求。明確了進入柔性填埋場和剛性填埋場的污染物控制限值、水溶性鹽總量、有機質含量等技術要求。

  問:本次標準修訂首次對剛性填埋提出建設運作要求,其制定過程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我國現有的剛性填埋場都採用大型水池工藝,由於不同廢物的密度、壓實度差異較大,在填埋過程中易産生不均勻沉降,剛性填埋工藝環境風險突出。本次修訂借鑒了國內外剛性填埋場的建設規定和經驗,要求剛性填埋場應分成單元建設,能在目視條件下觀察到每個填埋單元的滲漏情況,並考慮了有利於以後可能的廢物回取操作。

  鋻於東部沿海地區填埋處置能力仍然緊張,填埋需求旺盛。考慮到環境敏感性與建設高標準的填埋場需求,本次修訂規定對於地下水位高、軟土區等特定地質條件如需建設危險廢物填埋場,必須採用剛性填埋建設方案。

  問:本次修訂對於危險廢物填埋運作管理要求更加嚴格,主要考慮什麼因素?

  答:危險廢物填埋場環境風險控制主要是通過三重屏障實現,一是地質屏障,二是防滲屏障,三是預處理屏障。其中地質屏障是通過選址進行保障,防滲屏障和預處理屏障都和運作管理要求緊密聯繫。加強危險廢物填埋場運作管理要求,通過監測滲濾液産生量、滲濾液組分和濃度、滲漏檢測層滲漏量、地下水監測結果等數據可對填埋場環境風險進行綜合評估,以確保填埋場長期運作過程的環境安全。

  問:本次標準修訂細化了不同類型填埋結構的入場要求,是如何細分的?

  答:本次修訂根據不同結構危險廢物填埋場的環境風險大小,規定了廢物入場不同技術要求。對於柔性填埋結構,規定了填埋廢物浸出液中的有害成分濃度限值、有機質含量等要求。考慮到廢鹽等水溶性物質對於填埋穩定性的不利影響,對廢物進入柔性填埋場水溶性鹽總量也提出了具體規定。基於剛性填埋結構的環境風險控制水準和日後回取再利用的需求,本次修訂適當放寬了廢物進入剛性填埋場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問:本次修訂規定了填埋場應制定到達設計壽命期後填埋廢物的處置方案,如何理解填埋場的設計壽命期?

  答:設計壽命期是指填埋場在正常運作條件下,高密度聚乙烯(HDPE)防滲膜、導排介質等材料性能衰減使得填埋場滲漏量逐漸增加,最終造成其喪失安全填埋的時間。影響填埋場設計壽命期的關鍵因素是填埋場建設材料的品質和建設、施工、運作管理技術水準。危險廢物填埋場在進入封場後到達設計壽命期的很長時間內都應該繼續加強監測,確認其環境風險可控。

  問:本次《標準》修訂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基於危險廢物填埋環境管理需求和技術發展水準,進一步提升了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技術水準,並凸顯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一是有利於提高危險廢物填埋行業水準。本次修訂將提高危險廢物填埋場建設、運作水準,有效防止危險廢物填埋行業的低水準競爭,提升企業在填埋過程的污染控制水準和管理水準。

  二是有利於控制危險廢物填埋環境風險。危險廢物填埋是重要社會風險防範領域之一,本次修訂將會加強危險廢物填埋全過程的環境風險控制,識別關鍵環境風險環節,以保障土壤與地下水環境安全。

  三是有利於推進地方填埋環境風險防控工作。本次修訂將促進地方政府加強危險廢物填埋處置企業的環境監管,切實推動地方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危險廢物填埋環境風險防控工作。

  四是有利於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本次修訂提出的剛性填埋結構將有利於今後的廢物回取利用,將填埋廢物再次納入廢物資源迴圈再生産業鏈中,對減少填埋量、提高資源化利用水準起到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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