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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9-10-25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9-10-25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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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目標、環境監管體系如何建設、利用處置能力如何強化、環境風險如何防控等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並將其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針對長江經濟帶地區非法轉移和傾倒固體廢物等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進一步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防範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生態環境部針對當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存在的環境監管能力薄弱、利用處置能力不均衡及環境風險防範能力存在短板等三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制定發佈了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以下簡稱“三個能力”)的指導意見。

  問:危險廢物“三個能力”提升的目標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以有效防範環境風險為目標,以疏堵結合、先行先試、分步實施、聯防聯控為原則,聚焦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提出了到2025年年底著力提升危險廢物“三個能力”的具體目標:

  一是針對環境監管能力,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

  二是針對利用處置能力,各省(區、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基本匹配,全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要總體平衡,佈局趨於合理;

  三是針對環境風險防範能力,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範能力顯著提升,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

  同時,《指導意見》也提出長江經濟帶、“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珠三角、京津冀等部分區域提前完成目標的要求。

  問:如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

  答: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核心是産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各環節的環境風險防控,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系統用好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等制度,切實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環境日常監管和執法。為了有效解決危險廢物産生源頭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不足、環境監督管理能力不高、環境執法處罰震懾力度不強等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具體措施:

  一是強化源頭嚴防。利用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危險廢物許可證審批等措施,建立危險廢物監管源清單並納入全國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擅自下放審批許可權。強化涉危險廢物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校核抽查。

  二是強化過程嚴管。提升資訊化監管能力和水準,實現全國危險廢物資訊化管理“一張網”。依法將危險廢物産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範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實現全程跟蹤。

  三是強化後果嚴懲。將危險廢物日常環境監管納入生態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內容,加大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將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情況納入對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的指標體系。會同公安等相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違法犯罪活動。將違法企業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公開曝光,開展聯合懲戒。

  問:如何提高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

  答:截至2018年底,我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核準利用處置能力超過9000萬噸/年,但部分地區和部分難處置危險廢物類別的處置能力仍然較為緊張,而高價值危險廢物利用能力又相對過剩,發展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為了進一步提升和優化我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指導意見》重點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是統籌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建設。主要從“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三個維度推動建立危險廢物處置體系。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評估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産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作情況,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並予以政策保障。長江經濟帶等重點區域的省域之間等應當開展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區域合作,跨省域協同規劃、共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對特殊類別危險廢物將實行全國統籌和相對集中佈局。

  二是促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企業應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的産生量和危害性,實行危險廢物企業內部優先資源化利用。創新管理思路,疏堵結合,先行先試,針對當前一些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出路不暢的問題,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豁免管理試點。

  三是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結構優化。鼓勵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形成區域佈局,推行危險廢物專業化、規模化利用。開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績效評估,淘汰落後産能及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

  四是加強重點環節、廢物類別和處置方式的能力建設。健全危險廢物收集體系,開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廢礦物油收集網路建設試點及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配合,推動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範水泥窯等工業爐窯協同處置,作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的有益補充。

  問:如何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答:主要從完善危險廢物政策法規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環境應急響應、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加強科技支撐等方面提升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範能力。

  一是強化政策及制度保障。隨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工作的推進,加快修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以及貯存、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等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動態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等標準規範,研究制定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辦法,健全科學的危險廢物分級分類和鑒別技術體系。

  二是建立部門和區域聯防聯控聯治機制。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應與發展改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強化資訊共用和協作配合。強化地區間聯防聯治工作機制,編制相關實施方案。

  三是強化危險廢物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響應。排查化工園區環境風險隱患,保障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鼓勵實現園區內危險廢物全程管控。提升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響應能力,完善現場指揮與協調製度以及資訊報告機制,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産生的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龍頭企業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體系。

  四是高壓打擊違法行為。進一步聚焦長江經濟帶深入開展“清廢行動”;選取典型危險廢物及典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開展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和專項檢查。

  五是加強科技支撐。加強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評估、污染控制技術等基礎研究。開展重點行業危險廢物調查,鼓勵難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利用處置技術研發、應用、示範和推廣。

  問:如何確保順利完成提升“三個能力”的主要任務?

  答:為推進“三個能力”建設,保障在“十四五”前完成相關任務,《指導意見》分別從組織實施、壓實責任、加大投入和公眾參與四個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實施。為順利將任務分配落實,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指導意見》具體內容細化,突出各地特色,明確任務分工、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二是壓實地方責任。充分依託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督察問責機制,對不能落實《指導意見》相關任務的地方開展專項督察,並依紀依法實施督察問責。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各地應結合實際,通過統籌各類專項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等多種形式落實資金保障。

  四是強化公眾參與。提高對涉危險廢物舉報的獎勵力度,提升公眾參與積極性。加強宣傳,對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強力震懾,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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