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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環境管理進入新階段—《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解讀

2019-12-02 來源:環境執法局

2019-12-02 來源:環境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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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 第10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規定》的出臺背景、意義和內容等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解讀。
  問:《管理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城鄉生活垃圾産生量急劇增加,垃圾圍城問題日益凸顯,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燒發電具有佔地小、減量效果明顯、餘熱資源可利用等顯著特點,是解決垃圾圍城的重要手段,已逐步取代傳統衛生填埋成為主流。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科學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已成為我國現實國情的迫切需求。
  目前,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技術裝備已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煙氣污染物自動監測技術已與國際接軌。通過2017年以來的“裝、樹、聯”(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廠區門口樹立電子顯示屏、自動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專項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環境管理整體水準有了明顯提升,為自動監測數據用於行業環境管理打好了紮實的實踐基礎。出臺《管理規定》,就是要切實用好污染源自動監控手段,推進行業達標排放,提升行業環境管理水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問:出臺《管理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落實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迫切需要。近年來,生活垃圾焚燒行業的“鄰避效應”較為突出。少數垃圾焚燒廠建設年代較早,設備相對陳舊,未能穩定達標排放,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生態環境部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達標排放整治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積極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垃圾焚燒廠是重要的市政工程,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治污單位,也是排污單位。垃圾焚燒廠在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同時,也必須有高水準的環境管理“保駕護航”,以推動垃圾焚燒廠高效清潔運作,與周邊群眾和諧相處。這是制定《管理規定》的基本考慮,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強化常態化執法監管的重要舉措。自動監測具有連續線上運作的優勢,是監督排污單位排放行為的“前沿哨兵”,有益掃除環境監管盲區和死角,已普遍應用於日常環境監管,但對排污單位超標排放行為的結果認定,主要還是以人工監測為主。《管理規定》創新性的提出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污染物排放超標等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的依據,是深入落實生態環境領域“網際網路+監管”的重要舉措;填補了自動監測數據直接用於行政處罰的空白,並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全面應用,實現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實時監管,讓行業監管愈加透明,是一次歷史性的突破。通過自動監控手段,實現線上千里監控、線下執法聯動,有效提升環境執法效能,有力震懾違法排污行為,促進垃圾焚燒廠自覺守法,也為今後自動監測數據用於其他重點行業的環境管理,打好紮實的實踐基礎。
  三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各地垃圾焚燒廠採用的焚燒工藝不盡相同,操作技術和運作管理水準也參差不齊。《管理規定》充分考慮了全國垃圾焚燒廠實際運作規律及現狀,通過科學認定環境違法行為,強化對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行為的環境監管。一方面,通過自動監測手段,實現全天候環境監管,依法打擊超標排污、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倒逼行業優勝劣汰,淘汰個別工藝水準落後、管理水準低下、不能長期穩定達標排放的垃圾焚燒廠;更重要的是,促進垃圾焚燒廠練好“內功”,提高環境管理水準,健全環境治理體系,促使其從“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轉變,切實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促進行業高品質發展。
  問:《管理規定》的適用範圍?
  答:《管理規定》適用於所有投入運作的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廠在投入運作之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並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問:《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管理規定》共二十條:
  第一、二、三條,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體責任。
  第四、五條,提出了數據標記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要求,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違法判定證據使用。
  第六、七條,明確了超標判定標準和焚燒溫度要求。
  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現場監測採樣要求及監測數據認定標準、現場調查取證要求、處罰等。
  第十七、十八條,提出補貼核減措施和標記規則制定説明等。
  第十九、二十條,明確了本規定解釋許可權和施行時間。
  問:《管理規定》主要解決了哪些關鍵問題?
  答:一是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可用於環境執法。根據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垃圾焚燒廠的主體責任,要求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者進行檢修、校準的,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標記規則及時進行標記,未標記的視為數據有效;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環境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判定垃圾焚燒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二是提出了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斷和處理。《管理規定》提出以顆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氫(HCl)、一氧化碳(CO)等5項常規污染物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作為考核指標;以《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的24小時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作為超標判斷標準。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的計算按照《污染物線上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執行。為確保垃圾焚燒廠煙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同時考慮其運作實際,《管理規定》明確1個月內5項常規污染物日均值超標天數累計5天以上的,在予以處罰的同時,還應責令限制生産或者停産整治。
  三是確定了焚燒爐爐溫不達標的判定和處理。根據《關於生活垃圾焚燒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和聯網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33號)提出的相關要求,《管理規定》採用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均值達到850℃作為爐膛溫度的判定標準。為督促垃圾焚燒廠減少有害物質排放,同時考慮到我國生活垃圾的實際情況及焚燒狀況,《管理規定》提出對於1個自然日內爐膛溫度5分鐘均值不達標次數累計超過5次的,將予以處罰。
  問:如何保障《管理規定》落地可行?
  答:在《管理規定》的制定過程中,為全面掌握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整體運營管理水準,通過多次專題研討和座談,深入研究不同工藝類型垃圾焚燒廠的運作操作流程和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並對全國垃圾焚燒廠自動監測數據開展大數據分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保障《管理規定》的科學嚴謹、符合實際和可操作性。
  首先,多種手段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一是對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或者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將認定為逃避監管,並依法處罰;二是對於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倒逼垃圾焚燒廠主動提高自動監測設備運作品質,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此外,生態環境部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一貫是零容忍、嚴打擊,將利用大數據分析、飛行檢查等手段,對包括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在內的所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不定期開展檢查。
  第二,多種手段保障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有效。一是根據焚燒爐和自動監控系統實際運作規律,創新性的提出了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發佈),明確未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檢修或者校準的數據均為有效數據;二是對標記為“CEMS(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即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檢修或者校準)的時段,提出了累計時限要求。倒逼垃圾焚燒廠主動提高自動監測設備運作品質,確保數據完整、有效;三是對於無故出現數據缺失或者無效的按不正常運作自動監測設備處罰。
  第三,實事求是確定特定工況的要求。《管理規定》充分考慮垃圾焚燒廠運作的特點,根據《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進一步明確了符合標記規則相關工況特徵,如實標記為“烘爐”“啟爐”“故障”“事故”“停爐降溫”“停爐”和“停運”等情形的標記時段累計時限要求及約束條件,既提高了可操作性,又更加符合焚燒工況運作實際。生態環境部門將通過監控爐溫曲線、對照煙氣參數、留存數據標記等方式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標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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