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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0-01-0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01-0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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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10號,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出臺的背景、編制思路、環評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石油、天然氣是我國重要能源。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先後就深化石油天然氣行業體制改革、加快天然氣産供儲銷體系建設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開工的前提,是關係油氣開發重大項目落地的關鍵因素之一。近年來,地方在對油氣開發行業環評政策執行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別,出現了與行業新特點、發展新階段、環評“放管服”改革新要求不協調的情況,亟需進行規範和指導。在此背景下,我部組織對行業環評管理現狀、行業發展需求等進行了大量調研,與專家、企業、行業協會等進行了溝通,梳理了當前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了《通知》,對進一步強化和規範石油天然氣行業環評管理,加快推動油氣開發項目落地、促進行業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通知》的編制思路是什麼?
  《通知》在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強調整體性評價。結合滾動性、區域性的資源開發特點,加強油氣開採區塊整體評價,弱化單井工程評價,深化對區域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和評價,提出更加切實可行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提高環評有效性。同時,通過區塊環評代替單井環評來減少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數量,提高環評效率。二是強調全過程、全行業、全領域管理。覆蓋規劃-勘探-施工-運營-退役全過程,聚焦油氣開採的環境影響特徵問題,突出重點工藝過程和重點環境要素管控。在全行業管理方面,《通知》包括了陸地及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實現了“陸海統籌”。在全領域管理方面,除油氣開發項目外,同時對長輸管道、油氣儲存項目等相關領域的環評提出管理要求。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環境影響評價—施工期環境監管—環境影響後評價等方面實現有效銜接,提出了發揮企業自身管理職能、企業主動報告、納入主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督,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責任。
  問:《通知》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了哪些規定?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規劃環評的範圍、責任主體、形式和內容,明確了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關係。在規劃環評中引入了“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對政府機關編制專項規劃環評的指導。同時考慮到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業或其下屬公司也編制相關油氣規劃的情形,《通知》鼓勵企業在編制規劃時同步開展環評。後續,我部將根據需要,適時採取試點等方式,推動企業開展規劃環評工作。
  問:《通知》提出了“區塊環評”,與現有環評體系是什麼關係?區塊如何確定?
  “區塊環評”的實質是以開發區塊為單位開展環評,並未獨立於現有環評管理體系外,仍屬於建設項目環評。區塊的概念是針對油氣開發探採礦權管理及“滾動開發”特點而提出的,區塊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區塊內擬建的新井、加密井、調整井、站場、設備、管道和電纜及其更換工程、棄置工程、配套工程等。同時,對尚未確定産能建設規模的,勘探井或勘探工程仍按照既定要求開展環評。確定産能建設規模後,原則上不得以勘探名義繼續開展單井環評,避免單井的重復環評。
  鋻於油氣開發的區塊情形多且各不相同,因此《通知》未對區塊大小和界定原則作出統一規定。政策施行後,企業可以根據生産或管理需要、按照油(氣)藏分佈情況等,自行確定開展環評的區塊範圍和包括的建設內容。對於區塊的屬性,可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是新區塊還是老區塊,老區塊一般指此前已開展過環評、又進行滾動開發、加密打井維持産量的區塊。對於區塊的界定,我部將持續跟蹤執行情況,根據需要出臺相關規定。
  問:針對油氣開發過程中回注、油基泥漿處理處置等問題,該文件有何突破?
  隨著非常規油氣進入商業開發階段,壓裂返排液、油基泥漿的處理處置問題成為油氣開發行業的難題,解決這些難題也是本文件制定的初衷之一。針對回注問題,明確了以回注方式處置難以利用的油氣開採廢水的管理原則,對回注的水質、目的層等作出了規定,要求論證回注的環境可行性,並採取切實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監控措施。此外,還規定不得回注與油氣開採無關的廢水,也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針對油氣開採産生大量廢棄油基泥漿、含油鑽屑等危險廢物的管理,提出鼓勵企業自建含油污泥集中式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提高廢棄油基泥漿和含油鑽屑及其處理産物的綜合利用率。
  問:這次文件的出臺,對海洋油氣開發提出了哪些新規定?
  統籌考慮陸地和海洋油氣開發,是本次文件制定的一大亮點,也是順應機構改革的新要求。文件規定的政策同樣適用海洋油氣開發,還針對海洋油氣開發提出了適應其開發特點的相關規定。如,海洋油氣開發中的調整井項目量大面廣,部分調整井項目生態環境影響有限,但佔用大量行政審批資源。為落實環評“放管服”改革要求,《通知》提出了創新規定,對在《通知》印發前已經取得環評批復、不在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內、未納入油氣開採區塊産能建設項目環評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環評批復排放總量的海洋油氣開發工程調整井項目,創新實施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同時,還明確了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應當報相關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備案。對於海洋油氣開發的重大變動、後評價等,另行規定。
  問:本次文件如何加強油氣開發行業事中事後管理?
  在實施“區塊環評”改革舉措減少環評審批數量的同時,文件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作出了規定。一是《通知》中規定了陸地油氣開發項目重大變動情形,便於開展監管。二是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提出了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定期提交執行情況報告等要求,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有效監管提供支撐。三是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相關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等要求。四是考慮到油氣開發累積性、長期性的環境影響較為突出,對其驗收、後評價作出了規定,持續監管並優化、完善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五是企業及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加強資訊公開,企業主動公開項目環境資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環評審批、監督執法等有關工作的資訊公開,便於公眾及時有效參與和監督。
  問:此次改革的效能如何,是否做過測算?
  在文件發佈前,我們組織對文件實施後的效能進行了初步的測算,總體而言,對於減輕企業前期工作負擔、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等作用明顯。以審批數量為例,全國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業每年約2000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報批。初步測算,文件實施後,環評文件審批數量有望減少50%以上,大幅提高油氣勘探開發環評效率,降低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壓力。同時,“區塊環評”較單井環評,強化了對地下水調查深度、影響預測深度的要求,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統籌佈局考慮更全面,也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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