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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評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0-01-19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01-19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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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文件。就《通知》等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生態環境部環評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發佈《通知》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總磷是影響水環境品質的重要指標,特別是在長江經濟帶,磷礦採選與磷化工産業的快速發展導致總磷成為長江首要超標污染因子。國務院《“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和《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環水體〔2018〕181號)均對總磷污染防治提出了具體要求,做好磷礦、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農藥、黃磷製造等)和磷石膏庫(以下簡稱“三磷”)整治對改善水體環境品質非常重要。為落實相關要求,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源頭預防作用,強化排污許可監管效能,切實做好“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我部結合正在開展的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等行動,制定了該《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一是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防範環境風險;二是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三是落實資訊公開要求,發揮公眾監督作用。
  問:《通知》在污染物區域削減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如何落實?
  答:《通知》明確了總磷等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要求。
  一是以環境品質改善為核心明確管理要求。項目實施後流域水環境品質非但不能惡化甚至要有所改善,因此分情形提出區域替代要求,對於建設項目所在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總磷超標的,要實施總磷排放量2倍或以上削減替代,進一步削減控制單元或斷面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所在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總磷達標的,也要落實區域削減,總磷排放實施等量或以上削減替代。
  二是替代量來源應切實發揮改善環境品質的作用。規定替代量應來源於項目同一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上游擬實施關停、升級改造的工業企業,不得來源於農業源、城鄉污水處理廠或已列入流域環境品質改善計劃的工業企業,同時相應的減排措施還要確保在項目投産前完成。
  三是強化了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要核實區域削減源,審批文件中對出讓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要提出明確要求。在項目建成、産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出讓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依法進行變更,對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出讓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按削減後要求核發其排污許可證。
  問:地方環境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時應重點關注哪些內容?
  答:一是建設項目選址。從三線一單的角度,建設項目所在化工園區或産業園區應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管控要求,建設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從園區規劃環評的角度,新建、擴建磷化工項目應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從項目選址的角度,“三磷”建設項目選址不得位於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建設區域。特別是加強對長江經濟帶建設項目的管控,長江幹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磷礦、磷化工項目,長江幹流3公里範圍內、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尾礦庫和磷石膏庫。
  二是建設項目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通知》結合行業污染物排放特點,從廢水、廢氣、固廢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管控要求。如磷石膏庫滲濾液及污染雨水收集處理後全部回用,黃磷建設項目電爐氣經凈化處理後綜合利用,磷石膏庫、尾礦庫、暫存場按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要求採取防滲、地下水導排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監測井,開展日常監控,防範地下水環境污染。
  問:“三磷”行業在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開展摸底排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尾礦庫環境基礎資訊排查摸底、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等成果數據為基礎,組織開展“三磷”行業清單梳理,建立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清單。
  二是完成排污許可證按期核發。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如期完成磷肥、黃磷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礦排污許可證核發;新建、改建、擴建“三磷”建設項目在實際排污之前核發(變更)排污許可證,實現“三磷”行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
  三是與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行動結果整合。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行動中要求關停取締的“三磷”企業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已經核發的應依法登出排污許可證;對納入規範整治且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督促其完成整改並執行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
  問:如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答:一是從環評的角度,開展環評文件批復落實情況檢查。已經開工在建的,重點檢查各項環保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等情況;已經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重點檢查各項環保措施是否同步建成投運,區域削減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按要求開展自主驗收等。對未落實環評批復及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處罰。
  二是從排污許可的角度,開展排污許可證品質和落實情況檢查。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含磷農藥行業排污許可證品質和落實情況檢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肥、黃磷和磷礦行業排污許可證品質和落實情況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傳至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
  三是從強化監管的角度,加強環境綜合監管力度。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將“三磷”建設項目企業納入年度執法計劃,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發現的未批先建、環保“三同時”不落實、未驗先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四是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強化資訊公開,建立共用機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資訊公開相關要求,主動公開項目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完善從環評、排污許可到監督執法的資訊共用機制,及時將處罰情況納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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