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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通報執法正面清單第三批典型案例並對相關辦案單位予以表揚

2020-11-26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11-26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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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持續指導各地進一步落實落細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不斷完善正面清單動態管理機制,細化配套措施,推動建立正面清單長效機制。截至10月底,清單內企業合計84179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線上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無人機巡查、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24.9萬餘次,發現各類環境問題7338個,立案處罰724件,各地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法減免行政處罰939次。
  近日,生態環境部通報正面清單實施期間第三批6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生態環境部指出,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通過線上監控、視頻監控、無人機巡查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加強污染源資訊的智慧分析,及時發現和鎖定環境違法線索,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法,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處罰,積極推動正面清單工作落實落細取得實效。
  生態環境部對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桐廬分局、廣東省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福建省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四川省成都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安徽省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辦案工作提出表揚。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正面清單作為支援服務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重要舉措,積極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此次公佈的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杭州桐廬恒輝泡塑材料廠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件
  2020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桐廬分局利用高清“高空瞭望”系統遠端巡檢發現,位於江南鎮黃山村的高空瞭望點可視範圍內一煙囪排放煙氣拖尾現象較明顯,顏色偏黃,疑似超標。桐廬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接到線索後,立即對該點位附近進行現場核實,確認該煙氣為桐廬恒輝泡塑材料廠生物質蒸汽鍋爐排放的煙氣。執法人員和隨行監測人員進入廠區檢查,並對該企業鍋爐經處理後的煙氣進行現場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煙氣中顆粒物超標1.1倍,氮氧化物超標0.3倍。經進一步調查,該企業鍋爐使用年限較長,日常運維不足,除塵效果下降,導致超標。
  該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桐廬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和《杭州市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量罰辦法》,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3.3萬元。
  二、廣東汕頭郭某某非法印花作坊通過暗管違法排放污染物案件
  2020年3月9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聯合公安機關、當地街道辦事處組成執法檢查組,對位於潮南區峽山街道的一印花作坊進行突擊檢查。檢查發現,該作坊佔地面積約650平方米,經營者為郭某某,主要從事手工印花項目生産,該項目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內設有一個絲網清洗池和一套簡易污水處理設施。現場檢查時,該作坊正在生産,廢水經簡易污水處理設施簡單處理後,通過地下管道排入車間外一集水井,再通過水泵連接塑膠管道向廠外市政排污溝排放,最終匯入練江。汕頭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該作坊外排廢水監測結果顯示,廢水中氨氮、總氮、化學需氧量超標。
  郭某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郭某某作出罰款20萬元的決定,報當地政府對該作坊依法予以取締。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對其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
  三、福建泉州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環境違法案
  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態雲污染源監控管理系統顯示,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大氣污染物排放數據偏高,泉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赴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1號、2號壓磚機均正在生産,兩台壓磚機共用一個袋式除塵設施,1號壓磚機與袋式除塵設施的粉塵收集管道未連接,2號壓磚機與袋式除塵設施的粉塵收集管道已連接,但袋式除塵設施未開啟,袋式除塵設施PRG程式採單顯示該設施處於停止運作狀態,控制儀錶盤未顯示數值,壓磚機粉塵未按備案批復要求進行收集處理,直接排放。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4類第2點D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罰款20萬元,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鋻於該公司存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泉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移送南安市公安局偵辦。
  四、四川成都天龍食品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予處罰案件
  2020年3月18日,成都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按照雙隨機抽查任務安排,對四川省大邑縣天龍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産,污水處理站正在運作,成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人員對該公司污水處理站廢水總排口的外排廢水進行了採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廢水總排口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超過排放標準0.73倍。
  該公司主要生産自熱式方便火鍋、米飯等方便食品,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疫情期間,該公司應大邑縣人民政府要求,為疫情重點地區提供應急保障物資,臨時加大産能,廢水排放量超出污水處理站的處理負荷,導致檢查當日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
  該公司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計算,將面臨31.6萬元的罰款。鋻於該公司確因疫情期間應大邑縣政府要求臨時加大産能,並非惡意違法超標排放廢水,且現場檢查後及時停産整改,整改完成後的兩次監測結果均達標。綜合考量違法行為輕微、積極主動整及疫情影響等情況,經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依法對該公司不予處罰。
  五、重慶大足紫萊機械有限公司未申報登記危險廢物不予處罰案件
  2020年7月3日,接群眾舉報投訴,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發現,重慶紫萊機械有限公司從事三輪車配件生産,生産過程中有噴漆工藝,有廢有機溶劑、漆渣、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産生,但未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經調查,重慶紫萊機械有限公司已取得環評文件,建有危險廢物暫存間,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有危險廢物處置協議。該公司因涂裝生産量少,危險廢物産生量也較少,2020年因受疫情影響,1-5月中旬一直處於停産狀態,隨後有序復工復産。該公司在執法人員檢查當日即開展整改工作,經多次修改完善,目前已完成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相關工作。
  鋻於該公司各類環保手續完善,建設有危廢暫存間,危險廢物均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存在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以及《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條規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安徽合肥聯合發電有限公司廢水排口pH日均值超標不予處罰案件
  2020年4月20日,合肥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發現安徽省合肥聯合發電有限公司廢水排口pH日均值為9.056,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合肥市生態環境局立即通知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派執法人員會同第三方運維監管服務單位對該企業的超標情況進行核查。通過現場檢查線上設備,發現設備運作正常,廢水排口pH值于4月17日23時至4月18日16時、4月18日21時至22時pH小時值超標。
  該公司違法行為環境影響輕微,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方案>的通知》,此種情況符合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期間減免處罰的七種情形之一。據此,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對該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整改,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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