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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0-11-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11-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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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佈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針對《名錄》修訂情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名錄》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名錄》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名錄》自1998年首次發佈實施以來,歷經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訂,逐步完善,對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但2016年版《名錄》已經難以有效支撐和指導當前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

  為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關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修訂”等規定,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名錄》進行了修訂。

  《名錄》修訂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也是落實新修訂的《固廢法》的具體舉措,對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次《名錄》修訂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本次《名錄》修訂堅持三個主要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2016年版《名錄》實施過程環境管理工作中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廢物進行修訂。例如鉛鋅冶煉廢物、煤焦化廢物等。

  二是堅持精準治污。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確保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的準確性,推動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例如,從《名錄》中排除了脫墨渣等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是堅持風險管控。按照《固廢法》關於“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名錄》新增對一批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滿足相關條件時實施豁免管理。

  三、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規定原則性要求,附表規定具體危險廢物種類、名稱和危險特性等,附錄規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對三部分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的內容,刪除了2016年版《名錄》中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

  附表部分:主要對部分危險廢物類別進行了增減、合併以及表述的修改。《名錄》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

  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

  四、本次《名錄》修訂刪除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第三條和第四條)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並非簡單刪除《名錄》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而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後納入《名錄》附表中,更加科學和嚴謹。

  關於醫療廢物,《固廢法》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名錄》不再簡單規定“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而是在《名錄》附表中列出醫療廢物有關種類,且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關於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範圍。《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並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於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後,其危險化學品屬性並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名錄》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響水“3·21”事故就是由於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後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五、新《名錄》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做了哪些規定?

  答:本次《名錄》修訂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經驗,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醫療廢物豁免管理規定,規範了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

  一是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除外),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等要求進行處理後,新增加對運輸過程實施豁免管理。

  二是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産生的醫療廢物,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和處置,對運輸和處置過程實施豁免管理。

  六、“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是出於何種考慮?如何操作實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錄》中首次提出後,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利用方式多樣,難以逐一作出規定,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因此,《名錄》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

  我部2019年印發實施《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後,山東、江蘇等地已經探索開展了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關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過程中,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七、新《名錄》實施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企業需要做哪些銜接工作?

  答:本次《名錄》修訂新增減了部分危險廢物以及部分廢物代碼發生了變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需要做好《名錄》實施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

  (1)相關企業産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資訊。

  (2)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許可證中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

  (3)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應對轉移計劃進行變更並重新提交轉移申請。

  八、請介紹一下本次《名錄》修訂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答: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次《名錄》修訂在促進危險廢物利用、降低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成本等方面進一步發力,是支援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具體舉措。

  環境效益方面,修正了有關廢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準確等問題,有利於提高我國危險廢物精細化環境管理水準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

  社會效益方面,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醫療廢物、鋁灰等進行了修訂,有效緩解社會普遍反映的相關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不暢問題,進一步落實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經濟效益方面,精確表述有關危險廢物,避免沒有危險特性的廢物被納入《名錄》;新增豁免一批危險廢物,促進危險廢物利用,進一步降低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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