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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1-01-08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1-01-08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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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出臺的背景、編制思路、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品質發展,貫徹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的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新建項目實施後區域環境品質不降低、不惡化,需要嚴把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準入關口,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具體來説,就是環評工作過程中,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點行業的重大項目,根據區域環境品質改善要求,針對其新增排放量的污染物提出相應的區域削減措施,確保項目投産前騰出環境容量,實現區域“增産不增污”。
  如何通過強化監管確保區域削減措施落實到位是目前亟需解決的難題。近年來實踐發現,區域削減措施實施過程中存在責任主體不清、監管要求不明確、虛假削減和減排量重復利用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我們組織起草了這個《通知》,明確了工作機制,落實各方責任,為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落實提供制度保障。
  問:《通知》的編制思路是什麼?
  答:《通知》在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確各方責任。建設單位應積極推動落實區域削減措施在項目投産前完成,削減措施落實前不得排污。出讓減排量的排污單位是落實削減措施的主體,應做出承諾並按時完成,並依法申請變更其排污許可證。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品質負責,區域削減措施中涉及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實的工作,地方政府應主動落實。環評單位對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減措施形成的減排量等測算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對區域削減措施進行技術評估,對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
  二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進行環評和許可事中事後監管時,重點檢查其區域削減措施落實情況,對不落實的進行責任追究,並依託大數據、資訊公開等手段推動削減措施的落實。如發現地方人民政府有未按承諾落實削減工作、提供虛假治理措施、重復使用減排量的行為,視情採取通報、約談、限批等措施;如由於區域削減工作不力導致區域環境品質惡化,問題突出的納入中央或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三是做好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建設項目建成後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如未完成區域削減措施,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不予核發其排污許可證。對於來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採取的削減措施,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及時將出讓減排量的排污單位擬採取的削減措施、削減量、出讓量和出讓去向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記錄。
  四是做好與總量控制制度的銜接。區域削減措施完成後,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完成的削減措施和減排量使用情況形成管理臺賬,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制度進行銜接。
  問:《通知》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我們認為,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要求適用於單個項目污染排放量大、環境影響突出的重大建設項目。綜合考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審批層級、污染防治攻堅戰關注的重點行業,並對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測算,為穩步推進工作,目前《通知》適用部省兩級審批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石化、煤化工、燃煤發電(含熱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制漿造紙等6個行業建設項目。此外,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這些行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時,也可以參照執行。
  問:《通知》中對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來源有什麼要求嗎?區域削減措施與總量指標有什麼關係?
  答:建設項目環評中提出的區域削減措施要可落實、可檢查、可考核,原則上優先來源於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主要措施有排污單位的關停、原料和工藝改造、末端治理等。從污染物削減量上講,環境品質達標區進行等量削減,環境品質不達標區進行倍量削減。此外,為與環境品質掛鉤,原則上廢氣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應與建設項目位於同一地級市,廢水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應與建設項目位於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只有在同一地級市內削減量不足時,才可利用省級行政區或同一流域的削減量。
  考慮到當前污染物總量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環評的要求,適用《通知》的重大建設項目現階段既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要求,又要滿足總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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