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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保障農業生態環境安全

2021-02-19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1-02-19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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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卜元卿 博士/研究員
  讓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是土壤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目標,加強農田灌溉水質監管,對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土壤及地下水生態環境安全意義重大。1985年,我國首次發佈了《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標準》),1992年和2005年分別進行了2次修訂,《標準》對保障農業生産和農産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我國農業生産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環境污染和灌溉水資源短缺問題也日益加劇。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産品污染、保障人體健康,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近日,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修訂頒布了《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新修訂《標準》從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出發,強化了污染物控制項目的可操作性,加強《標準》的執行效能,為土壤環境污染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依法監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一、進一步明確農田灌溉用水來源,促進農業農村廢水資源化安全利用
  新修訂《標準》規定了適用於“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灌溉水源或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産品加工廢水和處理後的農村生活污水的水質監督管理”。與原《標準》相比,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尤其是在廢水資源化利用方面,為城鎮污水和農村生活污水在農業上的再利用提供了基礎保障。
  首先,新修訂的《標準》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産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新修訂《標準》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或者是混有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城鎮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為防範有毒有害物質通過灌溉渠道進入農田提供了底線保障。
  另一方面,《標準》鼓勵廢水分類,推動合理迴圈利用,體現了精準、科學、依法的管理理念,對於進一步減輕和緩解我國農業用水資源短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眾所週知,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水資源每人平均佔有量僅為世界每人平均佔有量的1/4。根據《2018年中國水資源公報》,農業用水約佔全國用水總量的61.4%,是第一用水大戶,而每年農業可利用再生水資源量為2.951×1010 m3,其中農田灌溉量為1.645×1010 m3。城鎮污水(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等)、農村生活污水等很少含有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且往往含有氮、磷等促進農作物生長的營養物質。在淡水資源缺乏且非常規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特別是北方乾旱地區,開發利用非常規水資源不失為解決當地淡水資源短缺的良策。新修訂《標準》中規定 “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産品加工廢水”可以進入農田灌溉渠道,但城鎮污水等非常規水源進入灌溉渠道也是有條件的,即要保證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標準》。
  二、整合增加農田灌溉水質控制項目,為加強農田環境污染防治提供了保障
  新修訂《標準》整合了《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和《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2個標準。
  首先,新修訂《標準》的污染物控制項目數量由27項增加至36項,根據實際需求和監測能力,分為基本控制項目16項和選擇控制項目20項。基本控制項目是保障農業生産和農産品安全的強制性要求,16項控制項目延續了原《標準》的規定,有利於《標準》的順利過渡和有效實施。選擇控制項目變化較大,除整合氯苯、1,2-二氯苯等8個項目外,還新增了1個項目總鎳,加強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要求,更加關注生態系統功能保護和耕地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同時考慮到灌溉水源的來源差異,各地可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控制項目,不鼓勵過度監測。
  其次,從新增加的控制項目來看,新修訂《標準》增加1項選擇控制項目總鎳,限值定為0.2mg/L。鎳是生物體必需元素,但也具有一定健康和生態毒性。如,潮土中鎳濃度大於150mg/kg時,大麥種子的萌發率明顯下降;紅壤中鎳濃度大於25mg/kg時,影響菠菜幼苗萌發量,大於100mg/kg時,菠菜幼苗萌發後死亡。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農業用水標準》、美國《國家推薦水質基準》和《加拿大保護農業用水水質指南》等,均將鎳作為農田用水的控制項目。鎳是我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主要控制項目,為加強水土協同治理,《標準》將鎳作為控制項目是十分必要的。綜合國內外標準限值、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要求和水環境鎳的賦存數據,目前限值的設定基本合理,可達到保障農田灌溉用水使用安全的目的。
  三、完善灌溉用水監測監管要求,提升標準落實與執行效能
  新修訂《標準》在強化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方面也可圈可點。
  首先,監測和分析方法是保障灌溉用水監測數據實現“真準全”的關鍵,新修訂《標準》對環境監測分析方法進行了詳細梳理,並予以更新完善。自2005年《標準》實施以來,苯胺類化合物、氯苯和硒等分析方法均有更新,及時將新增分析方法納入《標準》中,保證了方法的先進性、可靠性和準確性。
  其次,新修訂《標準》提出農田灌溉水質監測技術規範的制訂要求,對監測布點、採樣方法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在監測技術方面,由於目前生態環境系統農田灌溉水質監測技術規範還在制訂中,《標準》中監測布點和採樣方法仍按照《農用水源環境品質監測技術規範》(NY/T 396)執行,但該技術規範在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標準》也明確待農田灌溉水質監測技術規範發佈實施後,監測布點、採樣方法等從其規定,為監測工作的準確實施提供了技術依據。
  最後,新修訂《標準》新增了“實施與監督規定”的內容,明確“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標準的監督與實施”,監督責任部門的分工和確認,必將有利於推動《標準》落實與推動,提升監督責任部門的執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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