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各地進一步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針對《指導意見》出臺的必要性、內容等問題,生態環境部執法局有關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進展情況?
答:2020年3月,我部印發《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生態環境執法局積極做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配套規定出臺和宣傳解讀工作,指導各地積極探索完善相關制度,將其作為轉變執法理念,優化執法方式的重要抓手。這項制度實施一年來,取得了良好社會反響,各地普遍反映,這項工作既提升了監管執法的精細化水準,有效防範了執法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提高了執法效能,又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充分展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對實體經濟發展的關注和支援,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釋放了積極信號。
為了將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落實落細,我部建立了工作調度和資訊收集發佈機制,定期調度各地工作進展,研究解決各地面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梳理各地實踐經驗,先後發佈四次新聞通稿,公佈三批正面清單典型案例。據統計,截至2021年3月底,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均制定出臺了實施方案,將8.45萬家企業納入清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非現場檢查49.24萬餘次,發現各類環境問題12591個,立案處罰1293件。各地嚴格規範自由裁量,對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依法減免行政處罰1284次。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出臺《指導意見》的必要性?
答:前面談到,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提出的背景是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要求,某種意義上講,是一項應急措施,隨著疫情防控常態化,急需總結經驗,推動這項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態化。
為此,我部在2020年8月啟動了《指導意見》的起草工作,組建了文件起草專班,先後赴河北、山東、廣東、遼寧、江蘇等地開展調研,邀請相關行業協會、企業集團代表座談研討,了解各地工作進展,聽取各方對起草《指導意見》的意見建議。2020年12月和2021年2月,先後徵求了生態環境系統和社會公眾意見。各方認為,出臺《指導意見》的時機成熟,其迫切性和重大意義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繼續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迫切需要。建立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我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形勢變化對環境監督管理政策及時調整完善的成果,是生態環境系統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們已經取得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重大戰略成果,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恢復,從構建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長期協調機制的角度,有必要及時調整制度定位,將正面清單的政策導向由“支援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産的應急措施”轉變為“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執法方式轉變,形成政府企業多方共治的制度化、常態化措施”。
二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2018年8月,我部印發《關於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實現對不同生態環境守法水準監管對象的差別化管理,為守法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2019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和處罰,通過取消、整合、轉為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壓減重復或不必要的檢查事項。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推行以遠端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慧化水準。2020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明晰政府、企業、公眾等各類主體權責,暢通參與渠道,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環境治理的良好格局。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壓減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環境治理良好格局的重要舉措。
三是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抓手。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推動非現場執法檢查和差異化監管,是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抓手。2021年1月,我部印發《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建立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明確清單編制、審定、公開程式,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指導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問:《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共四個部分十條,從總體要求、加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落實企業守法責任等四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關於總體要求。提出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督執法並重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原則、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原則。
二是關於加強正面清單管理。聚焦正面清單管理工作,明確管理職責分工、正面清單制定、企業納入發佈程式、動態管理和相關制度銜接的要求。
三是關於差異化執法監管。聚焦減少現場執法檢查次數和規範執法檢查程式,提出健全非現場執法方式要求。
四是關於企業守法主體責任。分別從鼓勵企業環境守法和嚴懲環境違法角度,針對落實企業守法主體責任進行規定。
問:如何認識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的定位?
答: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執法過程中的差異化管理措施,是推動以非現場執法檢查替代現場執法檢查的制度。這項制度著眼于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形成多方共治,是對執法理念、執法方式的探索和創新。我們希望通過深入實施這項制度,逐步提升對企業非現場執法檢查比重,提高通過非現場執法途徑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的比例,壓減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查次數,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需要説明的是,納入過程由地市生態環境部門主動進行,不涉及企業申報批准。這項制度沒有改變企業環境守法的責任和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履職要求,不是准許企業從事特定活動,也不是確認企業具備某種特定資格、身份,不屬於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
問: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否意味著對企業“不管不問”或者“降低要求”?
答:《指導意見》提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執法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嚴格依法履職,對正面清單企業免於或減少現場執法檢查,不等同於“不管不問”“降低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納入執法計劃並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有效統籌。同時,明確清單有效期,規定在有效期內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及時了解企業現狀,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準,這也是防止對正面清單企業“不管不問”“失于監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指導意見》明確了正面清單企業嚴重違法的懲處措施,正面清單企業未主動報告情況,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並向社會公開。
問:《指導意見》提出了哪些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措施?
答:根據我們了解的情況,在部分地方的確還存在對企業執法檢查、調研督導過於頻繁的情況,一些不必要的檢查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迎檢負擔,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區域現場檢查的種類、數量,大幅減少各類現場調研指導和執法檢查次數。明確規定,對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範圍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同時,《指導意見》明確對正面清單企業現場執法檢查啟動條件和程式,減少不必要的企業人員陪同檢查和重復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單式現場執法檢查,鼓勵探索現場執法事項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要求。對正面清單企業採取非必要不現場執法檢查的原則,對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經本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
針對非現場檢查方式,《指導意見》也提出了差異化的要求。對重點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視頻監控、環保設施用水用電監控等物聯網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監管;對其他企業,通過物聯網監控系統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開展非現場監管。
問:《指導意見》印發後如何與前期工作銜接?
答:2020年3月,我部提出的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行業類別是針對疫情防控的應急措施,部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我部提出的行業類別基礎上探索增加了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行業類別,具有很強的地方特色。為了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明確納入條件,細化程式,《指導意見》不再針對具體的行業類別進行規定,改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産業結構、環境容量、環境品質改善目標、監管執法能力,並綜合考慮企業裝備水準、達標排放情況、排放總量情況、監控系統聯網情況、環境風險管理能力、環境資訊公開情況、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等因素合理設定正面清單納入條件。
我們認為,就正面清單企業數量而言,要綜合考慮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能力、履職要求和企業的標桿示範作用等因素,要堅持合理控制納入企業數量,逐步擴大納入範圍的原則,初期納入的企業數量不宜過大。
《指導意見》要求,2021年9月底之前,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現有清單內企業全面梳理、嚴格篩選,按程式重新確定正面清單企業名單並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