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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危廢違法案例(七)丨廣東省廣州市某廢金屬油桶加工場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2021-08-04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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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2021年4月至9月,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繼續在全國聯合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為提煉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經驗做法,結合工作重點,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匯總了第三批10個涉廢礦物油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學習借鑒相關經驗做法。
廣東省廣州市某廢金屬油桶加工場
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廣東廣西建立資訊共用與聯防聯控機制。
  ◆警惕具有移動性、隱蔽性的小散違法犯罪行為。
  ◆完成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工作。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通報廣西藤縣發現約20個承裝不明廢物的鐵桶(約3.6噸,已規範處置),散發刺激性氣味,經偵辦發現來源地為廣東省廣州市一廢舊油桶拆解倉庫,並提供一個手機號碼作為線索。7月17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排查發現一廢金屬油桶加工場後,立即通知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雲分局趕赴現場協助調查。
  經查,該加工廠未取得營業執照、環評審批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主要從事廢金屬油桶(收購于珠三角廢品站的機油、潤滑油等廢桶)的切割拆解業務,切割後打包出售給廢金屬破碎場。近些年該加工場不斷搬遷逃避監管,從工業園區搬至一處山林地,被當地政府發現清理後,又搬遷至更加隱蔽的水庫邊,且加工廢桶時將殘余廢油簡單收集後運往廣西非法傾倒。現場堆有已切割和未切割桶,其中17個金屬桶中裝有含廢礦物油、木糠的廢油渣。場內東南角有4個滲坑,坑內物質與金屬桶內廢油渣近似,無防滲漏措施。
  7月17日,滲坑中的物質和沾染廢油的廢金屬桶經委託檢測鑒定屬於危險廢物。7月18日,17桶廢礦物油連同廢金屬桶經過磅稱重共約11.7噸,已委託規範處置。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完成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工作。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五)項的規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廣州市公安局。2021年1月29日,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判,嫌疑人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21年5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啟示】
  1.跨省聯動機制,被倒省通報,來源省自查。
  近年來,跨省非法轉移危險廢物事件頻發,跨省調查、溯源難度較大。廣東廣西兩地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了資訊共用與聯防聯控機制,被傾倒省發現案件線索及時通報來源省,實現協同聯動,共築防範危險廢物跨區域非法轉移防線。
  2.跨部門協作,嚴厲打擊小散違法問題。
  此類“打一槍換一地”的小散違法問題,重建成本低,易“死灰複燃”,發現難度大。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加強跨部門協作,搭配利用各部門擅長的不同調查方式,是打擊這類違法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3.“行刑民”三合一立體追責。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在遇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犯罪案件中,可通過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兩種途徑索賠,確保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從“行刑民”三方面對污染環境者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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