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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深入貫徹實施噪聲污染防治法 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護和諧安寧家園

2022-06-02 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2-06-02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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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實施噪聲污染防治法
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護和諧安寧家園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噪聲污染防治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組成部分,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2022年5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噪聲法》實施座談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出席座談會並講話,對認真抓好法律宣傳普及、推進法律正確實施提出明確要求。我們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噪聲法》實施座談會精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護公眾“安靜權”。
  充分認識《噪聲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和諧安寧的生活環境,體現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噪聲法》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著眼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健全完善噪聲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體系,是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又一項重大成果,是一部真正解決噪聲擾民、噪聲污染問題的好法律,將為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法治遵循。
  《噪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環境保護法和水、大氣、固體廢物、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制修訂之後,《噪聲法》成為黨的十八大以來修訂的又一部重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施行以來,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不斷完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積極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噪聲污染防治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法覆蓋範圍窄、權責不協調、執行力度弱等問題日益凸顯。《噪聲法》是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規律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噪聲法》的實施,是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生動實踐,必將成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
  《噪聲法》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和諧安寧環境需要的重要法律保障。超過一定分貝值的聲音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既可以引起聽覺系統的變化,也可以對非聽覺系統産生影響。當前,噪聲污染投訴居高不下,位居環境污染投訴舉報的第二位,僅次於大氣污染,已成為百姓身邊的突出環境問題之一。防治噪聲污染,既是關乎“家長裏短”的小事,也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噪聲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分門別類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有力回應人民群眾對和諧安寧環境的期盼。《噪聲法》的實施,有助於依法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噪聲法》是提高噪聲污染治理現代化水準的重要法治基礎。噪聲問題關係千家萬戶,每個人都可能是噪聲的製造者,也可能是噪聲污染的受害者。噪聲污染防治涉及生産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領域。《噪聲法》是一部有效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在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權利義務。《噪聲法》的實施,將在聲環境保護方面構建起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治理體系,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企業自治良性互動,提高噪聲污染治理現代化水準。
  準確把握《噪聲法》的新規定新制度新要求
  《噪聲法》是對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訂。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到噪聲污染防治法,不只是刪除了“環境”二字,進一步明確法律規範對象僅限於人為噪聲,更是根據噪聲污染防治形勢變化,遵循“加強源頭防控、聚焦突出問題、制度措施可行、總結成功經驗、提升治理能力”的原則,建立健全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制度,完善監督管理體制,加強噪聲分類管理,強化社會共治,加大處罰力度,拿出了許多“新招實招硬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堅持人民至上,調整適用範圍。法律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內涵,在堅持“超標並擾民”的判斷標準基礎上,將“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且擾民的情形納入噪聲污染範疇,並將防治範圍由城市擴展到農村地區。同時,將工業噪聲的範圍從工業設備擴展到生産活動中産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將城市軌道交通噪聲納入交通運輸噪聲管控範圍,新增機動車“炸街”行為管控要求等。
  提升制度效能,明確政府責任。針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對噪聲污染防治重視程度不夠,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噪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品質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增加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要求聲環境品質未達標的有關地方編制聲環境品質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開。
  治標治本結合,加強源頭防控。源頭防控是噪聲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聲法》新增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要求;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完善産品噪聲限值制度,對於可能産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等産品,要求在其技術規範或者産品品質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明確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新增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相關規劃防控要求,新增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
  精準科學治污,強化分類施策。對於工業噪聲,新增排污許可和重點排污單位管理要求。對於建築施工噪聲,新增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設置自動監測系統的要求,新增建設單位將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制定和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要求。對於交通運輸噪聲,規定新建交通項目應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新增交通項目運營養護單位降噪和監測義務;對於已經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要求制定實施綜合治理方案。對於社會生活噪聲,要求公共場所管理者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産開發經營者將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和防治措施公示並納入買賣合同;規定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匯聚治理合力,推動社會共治。《噪聲法》確立了社會共治的原則,新增環境教育和公眾參與規定;新增寧靜區域創建條款,鼓勵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等寧靜區域創建;新增自治管理規定,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授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勸阻、調解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
  堅持依法治污,完善法律責任。針對現行法律未明確罰款幅度範圍的問題,《噪聲法》明確了罰款額度;豐富責任種類,增加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責令拆除,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責令暫停施工,責令暫停銷售等;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新增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完善民事責任方面,規定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規定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依當事人請求調解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拓展噪聲糾紛解決途徑。
  加快推動《噪聲法》有力有效落地實施
  噪聲污染防治是重要民生問題,人民群眾對法律實施效果充滿期待。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是《噪聲法》賦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我們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噪聲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把學習好、貫徹好、執行好《噪聲法》作為當前一項重大任務,加強法律宣傳,完善配套措施,強化監管執法,推動各條戰線各個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斷增強全社會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和行動自覺,加快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噪聲污染防治氛圍,讓全體人民共用一片寧靜的空間。
  依法落實責任。生態環境部將聯合相關部門發佈實施《“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將“打基礎、補短板、強弱項、抓落實”作為“十四五”期間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總基調,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聯動、協同配合、資訊共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地方政府落實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本行政區域聲環境品質;推動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維護公民享有和諧安寧生活環境的權利,履行保護聲環境的義務。
  完善制度標準。《噪聲法》從源頭預防、傳輸管控、受體保護、保障機制等方面全鏈條構建了噪聲污染防治的“四梁八柱”。在此基礎上,要抓緊出臺相關標準,制定修訂相關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確保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要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相關考核評價內容,制定相應的考核要求並組織實施考核;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制度,指導地方按照要求制定噪聲重點排污單位管理名錄;加快出臺城市軌道交通邊界噪聲排放控制等標準,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構建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推動出臺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定、寧靜小區創建、加強噪聲監測工作等指導文件,填補噪聲管理缺口。
  加強監督執法。與大氣污染的區域性、水污染的流域性不同,噪聲污染具有局部性、敏感性、非積累性等特點,防治工作任務主要在地方。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與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準。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加強攜帶型噪聲監測設備等新裝備配備使用,嚴格依法查處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等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罰款、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查封扣押等方式手段,讓法律真正長出“牙齒”,讓制度成為剛性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強化能力建設。要加快完善噪聲監測體系,在開展常規聲環境品質和噪聲源監測的同時,加強對噪聲投訴較多的敏感區域監測,用自動化、資訊化手段提升噪聲監測能力。要建立健全噪聲監測評價方法,使評價結果與群眾感受更加吻合。要推動建立一支專業化的噪聲污染防治技術人員隊伍,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領域的國家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前瞻性研究。要針對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噪聲與振動領域,加強多學科、多部門聯合技術攻關,促進相關産業發展和成果轉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引導、産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持續宣傳普法。《噪聲法》受眾面廣、專業性強,要儘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讀法條,用生動具體的案例闡釋規定。《噪聲法》頒布以來,生態環境部印發宣傳貫徹通知,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組織培訓班、開展知識問答等形式開展了大量普法宣傳活動,取得初步成效。《噪聲法》施行正值六五環境日,要以此為契機,組織系列集中宣傳活動。全國高考臨近,要結合綠色護考等專項行動深化法律宣傳普及。要處理好集中宣傳和常態化宣傳的關係,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採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宣傳和普及《噪聲法》,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推動全社會自覺減少各類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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