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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通報優化執法方式第五批典型案例並對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2021-11-22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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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佈實施《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福建、湖北、陜西、浙江、天津、山東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建立健全專案查辦、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特予表揚。
  6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分別為:
  (一)福建福州查處未按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8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收到福州江陰港城經濟區管委會反映的問題線索,園區順寶河段有一排放口正在排放黑色水體。福清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通過現場勘察及調閱監控發現,該排放口為福州市宏業化工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黑色水體為該公司初期雨水,排放時長約8分鐘。按照該公司排污許可證要求,初期雨水應回用於生産,由於當日下雨期間該公司初期雨水池蓄滿後未及時關閉,初期雨水池與雨水排放管網始終處於連通狀態,導致初期雨水最終溢流進入雨水總排口外排。
  【查處情況】
  福州市宏業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深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圍繞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以深入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行動為抓手,指導督促企業強化排污許可管理,對未按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使“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落到實處。
  (二)湖北宜昌查處非法轉移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6日,根據鄂州市生態環境局移交線索,宜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宜昌中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興公司)非法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湖北省鄂州市經營者華某從事利用活動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經查,2021年4月1日至13日,該公司分29批次從江蘇省鎮江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接收有機硅漿渣895.66噸,暫存在廠區附近工業園一倉庫內,該倉庫未按照要求採取防護措施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4月10日和11日,中興公司未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分2批次將接收的722桶154噸有機硅漿渣交由無危廢經營許可證的湖北省鄂州市經營者華某處置。4月17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華某的生産場所實施查封,並將線索移交給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宜昌市生態環境局責令中興公司將154噸有機硅漿渣全部轉運回宜昌市,交由具有相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規範處置。同時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啟動應急處置,規範處置未轉移的741.66噸有機硅漿渣。
  【查處情況】
  中興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49.06萬元罰款。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啟示意義】
  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防治法》(2020年修訂)的規定重拳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剛性權威,有力震懾跨區域非法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及時督促企業整改,避免發生二次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三)陜西寶雞查處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5-16日,寶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眉縣西沙河入渭河斷面檢查時,發現該斷面水質感官異常。執法人員隨即對西沙河沿岸涉水企業開展排查,發現寶雞陜豐澱粉有限公司污水站未進行除磷劑添加作業,2組膜生物反應器故障未運作,致使污水站出水COD、氨氮、總磷和總氮排放濃度分別超標0.16倍、1.09倍、17.3倍和7.67倍。同時,發現該公司在河道內私設一暗管排水口,經進一步溯源,確認該公司在地下埋設有長約50米的水泥暗管,部分生産廢水通過暗管偷排至西沙河。此外,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還存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作,污水站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指標未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進行自行監測等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寶雞陜豐澱粉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寶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通過私設暗管和不正常運作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逃避監管方式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處以8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未按規定對所排放水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的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對未保證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的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依據《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寶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3種環境違法行為共計罰款95萬元,並責令其立即停産整治,將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執法工作堅持嚴的主基調,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採取罰款、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等綜合手段,依法嚴厲查處偷排偷放、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惡意違法行為,持續保持生態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堅決制止和懲處惡意違法犯罪行為,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
  (四)浙江溫州利用無人機查處非法洗砂點偷排廢水廢渣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7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接到群眾反映有人在蒼南縣藻溪鎮平水村洗砂,外排泥漿毀壞了林地的問題後,迅速派執法人員赴現場調查。發現洗砂加工點周圍多為林地,為核實洗砂廢水廢渣是否對林地造成污染,執法人員隨即操作無人機對洗砂點的周邊環境、廢水廢渣排放情況進行拍照、錄影取證,固定證據。經查明,該洗砂加工點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和“三同時”手續,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水未經處理通過圍墻底部的孔洞排至廠界外的林地。在現場檢查的同時,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委託第三方監測單位對外排廢水進行採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pH值為10.49(標準6-9)、懸浮物超標14.42倍。
  【查處情況】
  洗砂加工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對該加工點涉案設施進行查封,並處以47萬元罰款,同時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由於洗砂點泥漿外排導致林地生態環境破壞,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啟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
  【啟示意義】
  強化科技手段應用,推進現代化技術輔助生態環境執法,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選擇適宜的非現場監管方式,通過無人機拍照、錄影取證,迅速掌握現場情況並固定證據,實現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
  (五)天津查處篡改、偽造監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在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專項檢查行動中,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新區支隊)通過梳理分析問題線索發現,天津國佳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人工監測過程中篡改、偽造、銷毀原始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天津市生態環境專案查辦制度,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聯合新區支隊,立即組織精幹力量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同一採樣員在同一時間段出現在相距30公里的兩家企業開展採樣檢測;二是檢測報告中檢測的採樣體積、標況體積、計前壓力、跟蹤系數以及過剩系數等原始記錄被人為修改;三是違規替換數據設備,對數據查詢報表中的原始記錄進行修改。經對該公司員工進一步調查詢問,員工承認為了縮短採樣時間,參與更多檢測工作獲取酬勞,篡改了上述相關資訊。
  【查處情況】
  天津國佳檢驗檢測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同時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區市場監管部門。
  【啟示意義】
  建立完善專案查辦制度,明確查辦要求,細化查辦流程,按專業領域成立專案人才庫,對符合專案查辦條件的案件及時啟動專案查辦程式,配備精幹執法力量從嚴從快查處影響惡劣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確保重點案件查辦品質,提升執法效能。
  (六)山東青島查處擅自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日,青島膠州市“食藥環偵智慧平臺”接到青島金廈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傾倒、堆放污泥並侵佔耕地的信訪舉報資訊,平臺自動將資訊同步推送至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根據聯勤聯動機制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對被舉報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負責調查該企業擅自傾倒、堆放污泥情況,膠州市自然資源局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核查該企業非法佔用土地情況。經查,該企業在無相關污泥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接收和利用污泥制磚,未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堆存污泥,並在廠區內將無法利用的污泥傾倒、掩埋。經勘察,現場共挖出污泥41690.48噸,該企業違法所得共計710余萬元。經委託鑒定,現場污泥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查處情況】
  青島金廈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青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2.5萬元罰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該企業違法所得超過三十萬元,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公安部門已立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破中。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部門協調聯動執法機制,完善環境問題線索通報和資訊共用機制,對其他部門發現並移送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積極依法查處。創建聯勤聯動工作模式,形成環保推動、部門協作、群眾參與的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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