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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7項標準或修改單解讀

2020-12-29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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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6—2020)《農藥製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7—2020)《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等3項新制訂標準,以及《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等4項標準修改單。
  一、關於《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6—2020)
  (一)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自2000年起我國鑄件産量已連續17年居全球首位,與第二至第十位的國家鑄件産量總和相當,2016年産量達4720萬噸,佔全球總産量的40%以上。我國鑄造企業數量約有2.3萬家,其中排位靠前的4500家企業鑄件産量佔總産量的70%以上,小企業數量多,環保水準相對較差,無組織排放問題較為突出。
  目前,我國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主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的有關規定,行業針對性差,有組織排放限值寬鬆,無組織排放未有效管控,亟需制定專門的行業標準,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規範排放管理。
  (二)本標準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點?
  本標準基於從源頭削減、過程式控制制到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管控思路,將無組織排放控制和有組織排放控制相結合,明確各個工序、裝備産污節點的污染因子和控制要求,有效解決鑄造行業污染排放嚴重問題。
  1.加強無組織排放源頭和過程管控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是鑄造行業污染控制的重點和難點。本標準綜合考慮了鑄造行業各種物料、工藝、裝備和行業管理現狀,區分煤粉、膨潤土等粉狀物料,以及生鐵、焦炭等粒狀、塊狀物料等不同形態物料,從物料存儲、運輸以及鑄造各工藝環節,有針對性的提出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在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方面,標準抓住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表面涂裝工序等主要污染源,規定了有效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性要求;同時,對於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提出差異化管控要求,推動行業實施源頭減排。
  2.強化有組織排放精準管控
  按照黑色金屬鑄造、有色金屬鑄造的生産流程,區分金屬熔煉、造型、制芯、澆注、落砂清理、砂處理、鑄件熱處理、表面涂裝八個工序,針對每個工序相關裝備及排放的污染物,規定了適用的有組織排放限值,確保標準管控的精準性和可操作性。
  實行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同時為鼓勵源頭替代,對於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僅要求執行濃度指標,不執行去除效率指標。
  表面涂裝工序是鑄造工業VOCs重點排放環節,在實行濃度控制的同時,對於排放量大的涂裝車間或生産設施(廢氣NMHC初始排放量大於3kg/h,重點地區大於2kg/h),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處理效率不得低於80%,有效防止稀釋排放,削減VOCs的總排放量。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鑄造工業金屬熔煉等工序的有組織排放可採用布袋除塵、濾筒除塵、濕法或幹法脫硫、低氮燃燒等技術,無組織排放可採取裝備升級、密閉化生産等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近年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鑄造企業已全面開展工藝設備和環保設施的升級改造,積累了很多成熟的案例,為標準實施奠定了技術基礎。
  目前,技術先進且環保措施比較完善的大中型企業,已具備達標能力;其他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會相應增加生産成本,根據測算和調研,在企業可接受範圍之內。考慮現有企業數量較多,行業達標改造工作量較大,本標準給予現有企業兩年半的過渡期。
  標準制定過程中,經廣泛徵求行業意見,與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充分溝通,各方對標準的實施已達成一致。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顆粒物是鑄造行業管控的重點污染物。實施本標準,重點地區因已先期進行了生産工藝和環保設施升級改造,預計可減少顆粒物排放量30%左右,其他地區可減少顆粒物50%以上,總減排量約5~8萬噸。同時,可削減VOCs排放30%左右,總減排量約3萬噸。本標準的實施,對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具有積極作用。
  新標準作為行業準入的門檻,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推動行業結構調整和高品質發展。
  二、關於《農藥製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7—2020)
  (一)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品質超標的首要因子。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體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質和惡臭物質,是目前我國重點管控的大氣污染物。為加強VOCs污染防治,完善“行業+綜合”的VOCs排放標準體系,需對農藥等典型的VOCs排放行業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我國農藥工業經過長期快速發展,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農藥生産國和出口國,可生産農藥原藥500多種,常年生産300多種,正式登記的農藥製劑産品達三萬多個。農藥工業是重要的VOCs排放行業,生産工序長,使用原料種類多、用量大,産品收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成分複雜且多為有毒有害物質。長期以來,農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排放限值寬鬆,行業針對性不強,亟需制定專門的行業標準,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規範排放管理。
  (二)本標準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點?
  農藥生産過程中涉及VOCs原輔料儲存、輸送、反應、分離精製等眾多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且無組織排放量較大,同時還存在大量有毒有害及惡臭物質排放。本標準基於從源頭削減、過程式控制制到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管控思路,有組織排放與無組織排放控制雙管齊下,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
  1.強化源頭和過程式控制制,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是農藥工業的難點之一,標準根據農藥工業特點,實施無組織排放的全過程監管。首先,對於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實施差異化管控,促進企業實現源頭減排;其次,針對原輔料儲存、生産工藝過程以及廢水處理等無組織排放環節,規定了明確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最後,針對無組織排放管控效果,規定了廠區監控濃度限值的建議值,由地方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自主實施。
  2.綜合項目和特徵污染物項目相結合,全面控制VOCs排放
  農藥行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種類眾多,行業常用有機溶劑有數十種,並且還涉及氯化氫、氨、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的無機污染物。為全面管控農藥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採用“綜合項目+特徵污染物項目”相結合的方式,保證排放監管的嚴密性。綜合項目包括非甲烷總烴(NMHC)和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控制VOCs類物質的總排放。特徵污染物項目突出重點,考慮光化學反應性管控苯係物等,防範健康風險管控光氣、氰化氫等,防止惡臭擾民管控硫化氫、氨等。
  3.實施濃度和效率雙指標管控,實現VOCs有效削減
  標準沿用排放濃度限值的控制方式的同時,考慮VOCs通風排放的特點,對於排放量大的重點源,實行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當車間或生産設施排放廢氣NMHC初始排放量大於3kg/h(重點地區加嚴到2kg/h)時,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處理效率不得低於80%,有效防止稀釋排放,削減VOCs的總排放量。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對於顆粒物、酸鹼廢氣,多數農藥企業均安裝了有效的處理設施,基本不需要再進行升級改造;對於VOCs廢氣,目前治理技術已較為成熟,長三角、京津冀等重點地區農藥企業近年來進行了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很多企業安裝了蓄熱燃燒(RTO)、吸附等高效處理裝置,可達到排放控制要求。
  部分企業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會相應增加生産成本,根據測算和調研,在企業可接受範圍之內。考慮現有企業達標改造需要一定時間,本標準給予現有企業兩年的過渡期。
  標準制定過程中,經廣泛徵求行業意見,與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充分溝通,各方對標準的實施已達成一致。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目前我國持有農藥登記證數量2010家,規模以上企業719家,其中化學農藥製造企業586家,是農藥製造工業主要的VOCs和無機污染物的排放源。實施本標準每年可實現約20萬噸VOCs減排量,對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具有積極作用,同時可有效減少排放到環境中的有毒有害及惡臭物質,有利於保護周邊公眾健康,減少惡臭異味擾民問題。
  通過標準實施,嚴格環境準入,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推動行業轉型升級和高品質發展。
  三、關於《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
  (一)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我國石油主要賦存于東北和西北地區,天然氣主要賦存于西部的鄂爾多斯、四川和塔裏木盆地。2019年,我國原油産量1.91億噸,天然氣産量1736億立方米。
  行業主要大氣污染源和污染物為天然氣凈化廠硫磺回收尾氣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油氣集輸與處理過程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天然氣凈化廠硫磺回收尾氣SO2排放濃度高,治理難度大,長期以來僅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指標。石油天然氣開採行業由於設施分散、位置偏遠,《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的相關規定部分不適用於本行業。甲烷是重要的溫室氣體,石油天然氣開採是甲烷排放的重點行業,需要加強控制。為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亟需結合行業特點、污染防治技術水準,制定適用於本行業的排放控制標準。
  (二)本標準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點?
  針對天然氣凈化廠硫磺回收裝置SO2排放問題,區分工廠規模設置排放限值。對於硫磺回收裝置總規模在200噸/日以上的,SO2控制要求與《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一致,限值為400mg/m3;對於小規模硫磺回收裝置,考慮經濟技術可行性,限值為800mg/m3
  針對油氣集輸與處理過程的VOCs排放問題,對於原油、穩定輕烴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裝載、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油氣田採出水等集輸和處理系統、火炬系統規定了措施性控制要求。考慮行業實際情況,對於非重點地區的現有原油儲罐、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油氣田採出水等集輸和處理系統適當放寬了控制要求。
  針對油氣開採過程的甲烷排放問題,對天然氣(包括油田伴生氣)生産、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油氣田採出水集輸和處理系統、火炬系統等,提出了協同控制要求。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對於大規模天然氣凈化廠,採用“克勞斯+尾氣加氫還原”工藝的基礎上,對裝置進行適應性升級改造;對於小規模天然氣凈化廠,採用“延伸克勞斯+尾氣治理”等工藝可實現SO2達標排放。對於VOCs的排放,借鑒石化等行業的成熟管控經驗,對儲罐進行升級改造、對管線與組件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對廢水液面逸散廢氣加強收集處理等,可實現VOCs的有效控制。
  企業實施生産工藝設備和環保設施升級改造會相應增加生産成本,根據測算和調研,在企業可接受範圍之內。考慮現有企業達標改造需要一定時間,本標準給予現有企業兩年的過渡期。
  標準制定過程中,經廣泛徵求行業意見,與主要生産企業充分溝通,各方對標準的實施已達成一致。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實施本標準,天然氣凈化廠可削減約60%的SO2排放量。我國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目前VOCs治理基礎總體上比較薄弱,標準的實施將有效促進行業VOCs減排。同時本標準為首項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的實施將有效減少甲烷排放,促進行業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為我國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發揮積極作用。
  四、關於《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修改單
  (一)標準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自發佈實施以來,在控制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磚瓦工業污染治理技術進步、推動磚瓦工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標準實施中,磚瓦行業反映標準規定的磚瓦窯基準過量空氣系數1.7,折合為煙氣基準含氧量為8.6%,與磚瓦工業生産工藝實際情況差距較大。為落實國家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企業治污積極性,生態環境部對GB 29620—2013進行了修改。
  (二)與原標準相比,修改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調整了人工乾燥及焙燒窯煙氣基準含氧量。我國磚瓦工業的焙燒工藝基本為內燃燒工藝,焙燒、乾燥過程中需要補充大量的空氣,煙氣含氧量較高,監測數據顯示高達18%左右。綜合考慮磚瓦生産工藝狀況,借鑒國內外相關標準,將人工乾燥及焙燒窯煙氣過量空氣系數1.7(折合基準含氧量8.6%)調整為基準含氧量18%。
  二是調整了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磚瓦行業主要採用鈉鹼法、石灰-石膏法等濕法脫硫技術,二氧化硫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綜合考慮修改後的煙氣基準含氧量與脫硫技術控制水準,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調整為150mg/m3
  三是補充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相關要求。近幾年,我部發佈實施了多項固定源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中很多適用於GB 29620—2013。為此,增加了“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後發佈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的規定。
  五、關於《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修改單
  (一)標準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以下簡稱“GB 31573—2015”)實施以來,大幅削減了污染物排放,有效防範了環境風險,促進了行業生産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推動了行業綠色發展。
  標準實施中,硅酸鈉行業反映,其生産工藝採用高溫熔窯,類似于玻璃生産,熱力型氮氧化物産生水準較高,初始濃度達到2000-3000mg/m3,遠高於其他無機化工行業,GB 31573—2015未能很好的反映硅酸鈉工業氮氧化物排放特徵。
  GB 31573—2015中定義的無機化學工業是以天然資源、工業副産物為原料生産無機化學品的工業。但在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目前很多企業為進一步提高無機化學品的附加值,採用工業品等其他原料生産無機化學品,現有定義未完全涵蓋。
  為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提高企業治污積極性,生態環境部對GB 31573—2015進行了修改。
  (二)與原標準相比,修改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無機化學工業定義,補充了硅酸鈉工業的相關術語和定義。將無機化學工業定義,調整為“生産無機酸、鹼、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化工産品的工業”,不再強調以天然資源、工業副産物為原料,避免在實際執行中産生是否屬於無機化學工業範疇的歧義。同時,增加了硅酸鈉工業和純氧助燃兩個術語與定義,以增強硅酸鈉排放控制要求的可實施性。
  二是修改了硅酸鈉工業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通過調研和分析,結合硅酸鈉工業氮氧化物實際産生水準、脫硝技術、排放水準、國內外相關排放標準,將硅酸鈉工業氮氧化物一般排放限值由200mg/m3調整至400mg/m3,特別排放限值由100mg/m3調整至300mg/m3,更好的反映了我國硅酸鈉工業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水準。
  三是增加了硅酸鈉純氧助燃的基準排氣量。純氧助燃工藝可從源頭顯著降低氮氧化物的産生量,氮氧化物控制效果與末端高效脫硝技術相當。但純氧助燃後煙氣含氧量較高,採用基準含氧量8%的濃度折算方法,不能反映其控制效果。為此,借鑒《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純氧助燃工藝煙氣濃度折算方法,按基準排氣量進行折算。
  四是補充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相關要求。近幾年,我部發佈實施了多項固定源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中很多適用於GB 31573—2015。為此,增加了“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後發佈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的規定。
  六、關於《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修改單
  (一)標準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鋼鐵系列排放標準已實施八年,鋼鐵系列排放標準實施情況評估結果表明,標準實施以來,在控制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促進鋼鐵工業污染治理技術進步、推動鋼鐵工業綠色高品質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標準實施中,鋼鐵行業反映《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中未規定燒結機(球團)焙燒煙氣基準含氧量,造成不同燒結機焙燒煙氣污染物控制水準難以公平評定,部分企業甚至通過摻風等方式稀釋排放,煙氣含氧量可達到19%甚至更高,與含氧量16%的燒結焙燒煙氣相比,同樣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如進行折氧換算,實際排放水準可相差2.5倍,不利於企業間公平。為落實國家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企業治污積極性,生態環境部對GB 28662—2012進行了修改。
  (二)與原標準相比,修改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補充了焙燒煙氣基準含氧量。燒結機和球團豎爐設計焙燒煙氣含氧量14.5%~15.5%,隨著設備老化,漏風率和含氧量會增加。為充分利用餘熱,球團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焙燒機在冷卻段鼓入空氣冷卻,並將熱煙氣返回至回轉窯和乾燥段迴圈利用,致使焙燒煙氣含氧量相對較高。綜合考慮燒結和球團工藝差異、實際監測數據,結合已印發的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文件和國內相關標準,補充燒結機和球團豎爐焙燒幹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6%,球團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球團焙燒機焙燒幹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
  二是完善了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相關要求。近幾年,我部發佈實施了多項固定源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中很多適用於GB 28662—2012。此外,GB 28662—2012規範性引用文件和監測方法標準編號規定了年號,標準中污染物項目不能採用最新版本的監測方法標準。為此,本次修改刪除規範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監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並增加了5.8條“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後發佈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的規定。
  七、關於《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修改單
  (一)標準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鋼鐵系列排放標準已實施八年,鋼鐵系列排放標準實施情況評估結果表明,標準實施以來,在控制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促進鋼鐵工業污染治理技術進步、推動鋼鐵工業綠色高品質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標準實施中,鋼鐵行業反映受工藝特點等條件制約,部分敞口式軋鋼熱處理爐含氧量遠高於《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規定的基準含氧量,造成企業達標困難,無法全面實現超低排放,影響了企業污染治理的積極性。為使標準更加科學、符合實際情況、便於監管,生態環境部對GB 28665—2012進行了修改。
  (二)與原標準相比,修改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熱處理爐定義。鋼鐵行業通常將GB 28665—2012中的“熱處理爐”分為“加熱爐”和“其他熱處理爐”兩大類。加熱爐不改變鋼鐵材料內部結構且排放量佔熱處理爐的90%以上,其他熱處理爐改變鋼鐵材料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排放量相對較小。為使標準更加科學,有必要將兩種爐型分類管理。結合行業通用分類、熱處理爐數量佔比、工藝特性等,將GB 28665—2012中的“熱處理爐”定義為“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製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並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
  二是修改其他熱處理爐基準含氧量和排放限值。經調研分析,加熱爐和其他熱處理爐含氧量差距較大。結合軋鋼企業加熱爐和其他熱處理爐污染物産生情況和排放水準,為使標準更加切合實際,加熱爐基準含氧量維持8%不變,其他熱處理爐基準含氧量由8%調整為15%。綜合考慮修改後的其他熱處理爐煙氣基準含氧量與可行技術,將其他熱處理爐SO2、NOx排放限值調整為100mg/m3、200mg/m3
  三是完善了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相關要求。近幾年,我部發佈實施了多項固定源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中很多適用於GB 28665—2012。此外,GB 28665—2012規範性引用文件和監測方法標準編號規定了年號,標準中污染物項目不能採用最新版本的監測方法標準。為此,本次修改刪除規範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監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並增加了5.8條“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後發佈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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