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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知識——環保標準的解釋與諮詢

標準號:科技標準司

2007-07-18 實施

2007-07-18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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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前言中規定的標準解釋是什麼意思?一般的標準諮詢與標準解釋有什麼差別?
  
:標準解釋是指由特定機關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的、對標準及其內容的適用問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説明的行政行為。《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環保法規解釋(包括標準)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辦法》規定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應當作出法規解釋的情形:

1、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法規解釋請示的;

2、其他國家機關建議或者商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作出法規解釋的;

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認為需要作出法規解釋的;

4、需要作出法規解釋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作出法規解釋的,應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對環境保護標準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局函的形式作出。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佈的法規解釋,具有普遍執行的效力,可作為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執法依據,可以在有關環境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

標準諮詢是指社會公眾或組織與標準管理部門、研究機構、有關專家之間就與標準有關的各種問題進行詢問和解答的活動。標準諮詢可採用電話、信函等形式進行。與標準解釋不同的是,標準諮詢的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進行標準諮詢?

:國家環保總局標準研究所負責標準諮詢工作,該所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010-84913998

傳真:010-84919396

郵箱:esi@craes.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北苑大羊坊8號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內

郵遞區號:100012

為獲得更好的諮詢效果,在諮詢標準之前應確定下列事項:

1、需要諮詢的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發佈的;

2、標準文本是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文本(有部分1998年前發佈的國家環保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3、標準是現行、有效的;

4、需要諮詢的問題在標準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表述。

題在標準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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