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品質,促進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同時對溫室氣體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協同控制要求。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以及燃料燃燒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