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生態環境標準

當前位置:首頁 > 生態環境標準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標準號:GB 3095—2026代替GB 3095—2012

2026-03-01 實施

2026-03-01 實施
分享到: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對本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品質濃度。
  本標準首次發佈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發佈修改單),2012年第二次修訂(2018年發佈修改單),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准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更新了規範性引用文件;
  ——新增了日最大8小時平均、參比狀態、參比方法、等效方法的術語和定義,調整了24小時平均的術語和定義;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一類區範圍;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於2.5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於10μm)、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的濃度限值;
  ——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
  ——更新了實施與監督的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及其修改單廢止。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