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保護環境,防治裝用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對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第Ⅲ、Ⅳ、Ⅴ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設計車速大於25km/h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品質大於3500kg的M1類機動車裝用的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産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符合性檢查。 若裝備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N1和M2類車輛已經按照GB 18352.3-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其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