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防治摩托車排氣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兩輪或三輪摩托車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曲軸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兩輪和三輪摩托車第Ⅲ階段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産一致性檢查和判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整車整備品質不大於400kg、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裝有點燃式發動機的兩輪或三輪摩托車。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462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