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控制由於進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造成的環境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船舶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GB 16487.11—2017代替GB 16487.1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