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廢物污染,改善環境品質,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的總體要求,並對近地表處置場的選址、設計、建造、運作、關閉、監護,以及環境監測、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和品質保證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標準是對《低、中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淺地層處置規定》(GB 9132-1988)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佈于1988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低、中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安全規定(GB 9132—2018代替GB 9132-1988 GB 16933-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