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推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填埋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及施工與驗收、入場、運作、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本標準首次發佈于1997年,于2008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