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 實施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結合核電發展的具體情況,規範核動力廠建設項目取排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防止和控制核動力廠取水和溫排水産生的負面環境影響,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和其他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核動力廠取排水環境影響的評價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和C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和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核動力廠取排水環境影響評價指南(試行)(HJ 10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