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強對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的輻射環境管理,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公眾輻射安全,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稀土、鈮/鉭、鋯及氧化鋯、錫、鉛/鋅、銅、鋼鐵、釩、磷酸鹽、煤、鋁、鉬、鎳、鍺、鈦、金等非鈾(釷)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設施在選址、設計、建設、運作、關閉、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一般技術要求。其他非鈾(釷)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可參照執行。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輻射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試行)(HJ 11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