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範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總則、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範性技術要求及其格式與內容。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核設施環境保護管理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HJ/T 5.2—93)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