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國家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總有機碳(TOC)的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總有機碳(TOC)的測定,檢出限為0.1 mg/L,測定下限為0.5 mg/L。本標準是對《水質 總有機碳(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GB 13193-91)和《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T 71-2001)的整合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發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總有機碳(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GB 13193-91)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9月29日批准、發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T 71-2001)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