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國家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中揮發酚的分光光度法。本標準是對《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的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發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廢止。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