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範環境空氣中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運作和品質控制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構成、日常運作維護要求,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以及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作和質控技術規範(HJ 817-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