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範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運作和品質控制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構成與要求、日常運作維護要求、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以及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技術規範》(HJ/T 193-2005)部分內容的修訂。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作和質控技術規範(HJ 818-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