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和相關廢氣參數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技術性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作維護、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附錄D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