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二氧化硫的攜帶型測定方法,修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二氧化硫的攜帶型非分散紅外吸收法。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29—2011)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佈于2011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29—2011)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