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生態環境污染,改善土壤環境品質,規範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土壤環境監測的監測方案編制、監測項目和頻次確定、點位布設、樣品採集、樣品製備、樣品流轉、樣品保存、樣品分析及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等方面的技術內容。
本標準是對《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 166—2004)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佈于2004年,本次為第1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修訂了章節結構;
——增加了監測方案編制內容;
——修訂了不同監測單元的點位布設方法;
——增加了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增加了點位現場核查要求;
——細化了採樣方法,完善了檢測無機物的樣品表層採樣方法,補充了檢測有機物的樣品採樣方法;
——細化了樣品製備過程,補充了樣品製備環境要求和檢測有機物的樣品製備內容;
——完善了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內容;
——刪除了土壤環境品質評價內容;
——修訂了土壤環境監測樣品庫的建設和管理及分析測試精密度和正確度允許範圍。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 166—200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