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採樣器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採樣器的組成和分類、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採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93—2013)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佈于2003年,2013年第1次修訂,本次為第2 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實際狀態”等,並將本標準性能檢測中顆粒物的濃度值由標準狀態下濃度值修改為實際狀態下濃度值;
——技術要求中增加了切割器銘牌要求和功能要求的內容;
——性能指標中調整和刪除了部分性能指標,加嚴“參比方法比對測試”性能指標要求,將“切割性能”“載入測試”2項性能指標調整至功能要求,檢測方法調整至附錄C。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採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93—2013)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