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治生態環境 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顆粒物中銅、鎳、鎘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 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顆粒物中銅、鎳、鎘的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是對《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氣 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中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部分的修訂。《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首次發佈于2001 年,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