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規範礦産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促進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礦産資源勘查與採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採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指導性技術要求。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範(試行)(HJ 65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