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推動工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規範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和運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工業園區的評價方法、評價指標和數據採集與計算方法等內容。
本標準首次發佈于2006年,2015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加了基本要求;
——將指標分類修改為減污降碳、發展質效、創新驅動、生態引領四大類,評價指標分為必選指標和特色指標;
——在《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標準》(HJ 274—2015)基礎上,考慮分類分區指導,更新部分指標,修改部分指標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准建設的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生態工業園區)按照本標準執行。已批准建設和已命名的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生態工業園區)自2029 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標準》(HJ 274—2015)中的相關規定。《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標準》(HJ 274—2015)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