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等法律法規,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促進紡織工業生産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工業排污單位、生産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紡織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於本標準。
紡織工業排污單位、生産設施和紡織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産生固體廢棄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對《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及其修改單的修訂,同時整合納入並修訂了《繅絲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936—2012)、《毛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937—2012)和《麻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938—2012)。
本標準首次發佈于1992年,2012年第1次修訂,本次為第2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標準名稱調整為《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整合規定了標準的適用範圍;
——補充完善了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污染物項目的具體適用範圍,調整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規定;
——增加了斑馬魚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項目及排放限值規定;
——優化了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要求;
——細化完善了單位産品基準排水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