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的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本標準是對《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2—2003)的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2—2003)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