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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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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標準號:公告 2013年 第31號

2013-05-24 實施

2013-05-24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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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鋼鐵工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行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中參照採用。本技術政策提出了鋼鐵工業污染防治可採取的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包括清潔生産、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置及綜合利用、噪聲污染防治、二次污染防治、新技術研發等方面的內容。

  (三)本技術政策所稱的鋼鐵工業是指包括原料場、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和鐵合金等工序的鋼鐵産品生産過程,不包括採選礦和焦化生産工序。

  (四)鋼鐵工業應控制總量,淘汰落後産能,推進結構調整,優化産業佈局。鼓勵鋼鐵工業大力發展迴圈經濟,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以及消納社會廢棄資源的能力,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排放強度。

  (五)鋼鐵企業採用的生産工藝、裝備應符合國家相關産業政策,不支援建設獨立的煉鐵廠、煉鋼廠和熱軋廠,不鼓勵建設獨立的燒結廠和配套建設燃煤自備電廠(符合國家電力産業政策的機組除外)。

  (六)鋼鐵工業應推行以清潔生産為核心,以低碳節能為重點,以高效污染防治技術為支撐的綜合防治技術路線。注重源頭削減,過程式控制制,對餘熱余能、廢水與固體廢物實施資源利用,採用具有多種污染物凈化效果的排放控制技術。

  二、清潔生産

  (七)鼓勵燒結選用低硫、低氯和低雜質含量的配料,煉鐵應採用精料技術,轉爐煉鋼應實行全量鐵水預處理技術。

  (八)鼓勵充分利用鋼鐵生産過程中的餘熱余能,最大限度回收利用高爐、轉爐和鐵合金電爐的煤氣,以及燒結煙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電爐煙氣的餘熱。

  (九)燒結生産鼓勵採用低溫燒結、小球燒結、厚料層燒結、熱風燒結等技術,減少設備漏風率。

  (十)高爐煉鐵生産鼓勵採用提高球團配比、富氧噴煤等技術。

  (十一)轉爐煉鋼生産鼓勵採用鐵水一包到底、“負能煉鋼”等技術;鼓勵電爐煉鋼多用廢鋼,不鼓勵熱兌鐵水冶煉碳鋼,不鼓勵廢塑膠、廢輪胎作為電爐煉鋼的碳源,不應在沒有煙氣急冷和高效除塵設施的情況下進行廢鋼預熱。

  (十二)熱軋生産鼓勵採用鑄坯熱送熱裝、一火成材、直接軋製、線上退火、氧化鐵皮控制、汽化冷卻和煙氣餘熱回收等技術。冷軋生産鼓勵採用無鉻鈍化技術。

  (十三)鼓勵採用節水工藝及大型設備,實現源頭用水減量化;鼓勵收集雨水及利用城市中水替代新水;應採用分質供水、迴圈使用、串級使用等技術,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三、大氣污染防治

  (十四)原料場、燒結(球團)、煉鐵、煉鋼、石灰(白雲石)焙燒、鐵合金、炭素等工序各産塵源,均應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鼓勵以幹法凈化技術替代濕法凈化技術,優先採用高效袋式除塵器。

  (十五)燒結煙氣應全面實施脫硫。治理技術的選擇應遵循經濟有效、安全可靠、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因地制宜、不産生二次污染的總原則。脫硫工藝應是幹法、半幹法和濕法等多技術方案的比選優化,特別是對於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鋼鐵企業,宜兼顧氮氧化物、二噁英等多組分污染物的脫除。鼓勵採用煙氣迴圈技術、餘熱綜合回收利用等技術整合。

  (十六)鼓勵高爐煤氣幹法除塵。高爐煉鐵車間應採取有效的一、二次煙氣凈化措施,高爐出鐵場(出鐵口)煙氣優先採用頂吸加側吸方式捕集,擺動流嘴煙氣和鐵水罐煙氣優先採用頂吸罩捕集。

  (十七)鼓勵轉爐煤氣幹法除塵。轉爐、電爐煉鋼車間應採取有效的一、二次煙氣凈化措施,電爐煙氣宜採用“爐內排煙+大密閉罩+屋頂罩”方式捕集,並應優先採用覆膜濾料袋式除塵器凈化。鼓勵對煉鋼車間採取屋頂三次除塵技術。

  (十八)鼓勵軋鋼工業爐窯採用低硫燃料、蓄熱式燃燒和低氮燃燒技術。冷軋酸洗及酸再生培燒廢氣優先採用濕法噴淋凈化技術,硝酸酸洗廢氣優先採用濕法噴淋與選擇性催化還原脫硝相結合的二級凈化技術,有機廢氣優先採用高溫焚燒或催化焚燒凈化技術。

  四、水污染防治

  (十九)長流程鋼鐵企業原料場、燒結(球團)、煉鐵以及轉爐煉鋼工序,各類生産性廢水優先在本生産單元內迴圈使用,排出廢水(煙氣脫硫廢水除外)送原料場、高爐衝渣等串級使用。

  (二十)熱軋廢水處理後應迴圈和串級使用。冷軋廢水應分質預處理後再綜合處理。含鉻廢水優先採用碳鋼酸洗廢酸或亞硫酸氫鈉還原處理,低濃度含油廢水優先採用生化法處理。

  (二十一)鐵合金煤氣洗滌廢水和含鉻、釩廢水應單獨處理,可採用硫酸亞鐵、亞硫酸鈉、焦亞硫酸鈉等還原處理後迴圈使用。

  (二十二)鼓勵對迴圈水系統的排污水及其他外排廢水,統籌建設全系統綜合廢水處理站,有效處理並回用。

  五、固體廢物處置及綜合利用

  (二十三)鼓勵各類固體廢物優先選用高附加值利用方式或返回原系統利用。

  (二十四)鼓勵燒結(球團)、煉鐵、煉鋼工序收集的含鐵塵泥造球後返回燒結(球團)工序,鋅及鹼金屬含量較高時應先脫除處理後再利用;含油較高的含鐵塵泥、氧化鐵皮應脫油處理後再利用。

  (二十五)高爐渣應全部綜合利用,水渣優先生産礦渣微粉,幹渣優先生産礦渣棉、保溫材料等。

  (二十六)鋼渣應採用滾筒法、熱悶法、淺盤熱潑法、水淬法等工藝處理,處理後的鋼渣宜用於生産鋼渣微粉(水泥)或替代石灰(石灰石)熔劑用於燒結等。

  (二十七)連鑄、熱軋氧化鐵皮、含鐵塵泥、廢酸再生回收的金屬氧化物,宜優先作為原料生産高附加值産品。

  (二十八)軋鋼廢酸、廢電鍍液和廢油優先處理後回用,活性炭類廢吸附劑宜優先用於高爐噴煤或其他方式安全利用。

  (二十九)使用廢舊鋼材時,應採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鋼鐵産品。

  六、噪聲污染防治

  (三十)應通過合理的生産佈局減少對廠界外噪聲敏感目標的影響。鼓勵採用低噪聲設備,並對設備採取隔振、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

  (三十一)噪聲較大的各類風機、空壓機、放散閥等應安裝消音器,必要時應採取隔聲措施。噪聲較大的各種原輔燃料的破碎、篩分、混合及冶金渣和廢鋼的加工處理,應採取隔聲措施,振動較大的破碎、篩分等生産設備的基礎應採取防振減振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三十二)生産及廢水處理過程産生的廢油、廢酸、廢鹼、廢電鍍液、含鉻(鎳)污泥以及含鉛、鉻、鋅等重金屬的廢渣(塵泥)等,應妥善貯存、回收利用或安全處置。

  (三十三)脫硫副産物應合理處置和安全利用,嚴格預防和控制二次污染的産生。

  八、鼓勵開發應用的新技術

  (三十四)鼓勵研發和應用燒結煙氣迴圈技術、二噁英和重金屬聯合減排技術。

  (三十五)鼓勵研發和應用電爐煙氣二噁英聯合減排技術。

  (三十六)鼓勵研發和應用燒結煙氣脫硝技術和工業爐窯低氮燃燒技術。

  (三十七)鼓勵研發和應用減排揮發性有機物的水基涂鍍技術。

  (三十八)鼓勵研發和應用基於廢水回用的深度處理技術。

  (三十九)鼓勵研發和應用基於冶金渣顯熱回收利用的工藝技術。

  (四十)鼓勵研發和應用燒結脫硫副産物的安全利用技術,高鋅含鐵塵泥脫鋅技術及不銹鋼鋼渣、特種鋼鋼渣和酸洗污泥的資源化安全利用技術。

  九、運作與監測

  (四十一)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化學需氧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點重金屬等主要污染物線上監測和傳輸裝置,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監控系統聯網。

  (四十二)企業應加強廠區環境綜合整治,廠區綠化植物品種設計應因地制宜,最大限度滿足抑塵、吸收有毒有害氣體及隔聲吸聲地要求,原輔燃料場綠化隔離帶應合理密植或復層綠化。

  (四十三)企業應加強對原料場及各生産工序無組織排放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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