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建立健全基於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品質,推動制漿造紙工業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制漿造紙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230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