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體系,指導和規範紡織印染工業污染源源強核算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印染工業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污染源強核算的程式、內容、方法及要求等。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紡織印染工業(HJ 99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