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體系,指導制藥工業污染源源強核算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環境影響評價中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源源強核算的基本原則、內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制藥工業(HJ 99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