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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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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保護標準概況

標準號:科技標準司

2008-03-10 實施

2008-03-10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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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迄今為止,我國開展環境保護標準制訂工作已經有三十五年的歷史。三十多年來,環境保護標準在我國經歷了産生、發展、完善的歷程,標準的數量不斷增加,標準的種類日益豐富,標準的地位顯著提高。同時,標準在貫徹法律法規、落實環保規劃目標、促進技術進步、優化産業結構、規範管理和執法行為等方面正在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歷史沿革
  
  我國的環境保護標準是與環境保護事業同時起步的。1973年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籌備小組辦公室組織當時的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農林部、衛生部、燃料化學工業部、冶金工業部、輕工業部、水利電力部、中國科學院和北京市、上海市、黑龍江省、吉林省等的有關單位,共同編制了我國第一個環境保護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並提交8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進行討論。11月17日,該標準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衛生部頒布(標準編號:GBJ4-73),自1974年1月1日起實施。當時,我國尚未對環境保護立法(《環境保護法》于1979年頒布),因此該標準實際上在一段時期內起著國家環境保護法規的作用。
  
  1974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成立,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在1982年的機構改革中,國務院設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將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撤消,領導小組辦公室併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成為該部的環境保護局。1984年,經國務院批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組為國家環境保護局,成為獨立的政府職能部門。
  
  從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到國家環境保護局時期,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健康發展,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標準種類得到豐富、標準數量快速增長。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已經制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300余項,平均每年發佈30余項標準。
  
  1998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成立後,環境保護標準進入新的發展時期,標準數量增長速度進一步加快。近三年來,每年總局發佈的標準均在100項以上。目前,現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數量已經突破1000項。
  
  二、環境保護標準的性質、體系與管理體制
  
  環境保護標準是對環境保護領域中各種需要規範的事物的技術屬性所做的規定。我國通過環境保護立法確立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對制定環境保護標準作出了規定。我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包括2個級別,即國家級標準和地方級(省級)標準。國家級環境保護標準包括國家環境品質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和其他用於各方面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工作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是環保標準的一種發佈形式,因其在制定主體、發佈方式、適用範圍等方面具有的特徵,應屬於國家級環境保護標準。地方級環境保護標準包括地方環境品質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環境品質標準是對國家環境品質標準的補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補充或提高,其效力高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按法律規定,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分別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地方省級政府制定。標準的制定主體、地方級標準與國家級標準的關係,是環境保護標準與其他標準的重大差別。
  
  環境保護標準是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這就決定了環境保護標準具有不同於産品標準的特性。按國際通行做法,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採用技術法規的管理體制,由有關行政部門或立法機構制定。
  
  環境保護標準是依法制定和實施的規範性技術文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的核心內容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其他環境保護標準是為滿足實施環保技術法規的需要和滿足環保執法、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由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和其他環境保護標準共同構成,是一個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協調運轉、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
  
  三、環境保護標準的特點
  
  (一)制定環境保護標準的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環境保護標準本質上屬於公益性標準。環境保護標準與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密切關係。如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是依法具有強制力的環保技術法規,其強制力來源於國家環境保護法律中對於達到標準義務和違反標準責任的規定。
  
  (二)環境保護標準屬於技術性文件,其制定主體、體系結構、基本原理、制定依據、實施體系等都不同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
  
  1、標準內容技術性強,體系結構特殊。
  
  標準是技術性文件,有確定的適用範圍,其內容大多涉及專業技術領域中的概念、原理等,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或專業工作背景才能夠理解和掌握。單個標準的技術內容往往是不完整的,需要引用其他標準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因此標準體系是一個複雜的有機體,標準之間協調、銜接、配合,才能使整個標準體系正常運作。如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要引用監測技術規範和監測方法標準,而監測方法標準要引用採樣和制樣標準;制定監測方法標準和標準樣品要根據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污染物限值水準等等。
  
  2、標準由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發佈,內容以技術性規定為主,屬於自然科學範疇。
  
  標準是由行政管理部門為落實法律規定、實施社會管理工作而制定,參與標準制訂的主要是科學研究機構、技術監測和檢測機構、技術開發機構等的專家和管理人員,標準的內容以技術性規定為主,因此標準屬於自然科學範疇。   
  
  3、標準制定機制特殊,內容較為單純。
  
  標準是用來規定事物的技術屬性的,其最大的特點是內容只涉及事和物,不直接影響人,也不直接規定責、權、利。標準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為貫徹執行法律而制定的,內容比較具體而微觀,技術性較強,適合由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制定。標準往往是為實現法律的規定而制定的,但是標準制定中的決策機制不同於法律法規。
  
  (三)標準與科學研究活動密切相關,制訂工作以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展水準為基礎和依據。
  
  標準中各個技術性規定,都是以科學實驗的結果為依據、綜合經濟技術可行性等因素確定的;同時,標準的實施也會促進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發展和技術水準的提高。因此,標準工作與科技工作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關係。沒有前期科研工作的基礎,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就難以為繼,難以在規定的工作週期內順利完成;同樣,失去標準的推動和促進,科研工作也就失去了動力和方向。
  
  環境保護技術法規的本質仍是技術性文件,如環境品質標準是以環境基準(即污染物的最大允許量或強度)為依據制定的,而每一項污染物環境基準的確定,都需要在長期、大量的毒理試驗研究基礎上才能完成。又如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控制要求的確定,是以生産工藝排放水準和可行的排放控制技術為依據的,而這需要對行業的工藝、技術水準、承受能力等做深入的研究。環境保護標準中其他標準的技術屬性就更加突出,如監測方法標準就是在科學實驗經驗的基礎上確定的,又如制定標準樣品的過程本身就是科學實驗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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