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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
《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
《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
答記者問

2020-05-25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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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 519-2020)(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和《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發佈實施。生態環境部固體司有關負責人就《技術規範》和《指南》的制修訂背景、原則、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技術規範》和《指南》制修訂背景是什麼?
  答: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防止廢鉛蓄電池污染,2019年我部會同相關部委聯合印發《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
  近年來,我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産業發展十分迅速,産業集中度明顯提高,環境保護水準和生産效率水準大幅度提升。現行《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是2009年發佈的,實施超過10年,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污染防治的新要求。為此,我部組織開展了《技術規範》的修訂工作,對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和集轉机運點建設、廢鉛蓄電池運輸、收集過程和再生鉛企業處理過程環境管理等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指南》為首次發佈,用於指導和規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申請許可證的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技術規範》和《指南》的制修訂是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重要體現。發佈《技術規範》和《指南》有利於推動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提高再生鉛行業水準、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將進一步推動提升我國廢鉛蓄電池收集、利用、處置的整體污染防治水準。
  問:《技術規範》和《指南》的制修訂原則有哪些?
  答:一是科學性原則。以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根本,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相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為依據,注重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和環境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指導性。
  二是可行性原則。在充分調研現有實踐基礎上,綜合考慮技術可行性、成本有效性、運作可操作性以及環境可接受的風險水準等,提出切實可行的規範性要求。
  三是分類管理原則。根據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活動單位環境風險的不同,實施分類管理,著力防控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環境風險。
  問:《技術規範》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答:本次《技術規範》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對廢鉛蓄電池的收集、運輸和貯存等環節實行分級管理,針對環境風險相對較小的完整的廢鉛蓄電池,提出有條件豁免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要求。
  二是進一步加強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細化再生鉛企業建設及清潔生産要求、污染控制要求、企業運作環境管理要求;為減少可能的污染源,新增“無再生鉛能力的企業不得拆解廢鉛蓄電池”等要求。
  三是與排污許可制度等相關管理制度要求有效銜接,增加再生鉛企業火法冶金工藝和濕法冶金工藝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以及再生鉛企業地下水環境監測要求。
  四是推動提升廢鉛蓄電池處理企業資訊化管理水準,增加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企業應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數據資訊管理系統,並將相關數據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對接。
  五是根據《電池性能國際測試標準》(IEC 61960)規定的命名和標示方法,將“廢鉛酸蓄電池”修改為“廢鉛蓄電池”。
  問:《指南》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指南》包括總體要求、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要點兩部分。
  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南》的適用範圍,以及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符合《技術規範》有關要求。
  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要點從技術人員要求,運輸要求,包裝和臺賬要求,貯存設施要求,利用處置設施及配套設備要求,技術、工藝和裝備要求,規章制度和環境應急管理要求等7個方面對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了規定。
  問:《技術規範》將廢鉛蓄電池貯存環節分成收集網點暫存和集轉机運點貯存兩類,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廢鉛蓄電池産生者多為個人消費者,來源分散且産生量少,廢鉛蓄電池從分散到集中、從少量到大量的收集過程中,不同環節的環境風險差別較大。根據環境風險大小,本次修訂對不同類型廢鉛蓄電池貯存設施實施分級管理:對於收集網點,規定應劃出面積不少於3 m2專門區域、有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和電解質滲漏的措施、地面硬化和有耐腐蝕包裝容器等要求;對於集轉机運點,規定面積不少於30 m2、地面硬化和有必要的防滲措施、設有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等要求;對於再生鉛企業廢鉛蓄電池貯存庫房,規定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進行建設。
  問:《技術規範》對再生鉛企業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一是要求“無再生鉛能力的企業不得拆解廢鉛蓄電池”。與《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中“禁止無合法再生鉛能力的企業拆解廢鉛蓄電池”要求一致。目前廢鉛蓄電池成熟的回收再利用流程是收集—再生利用,電池拆解行為在再生鉛企業進行,而僅從事拆解活動的企業將廢鉛蓄電池由單一的危險廢物拆解成為廢鉛膏、廢電解質等多種危險廢物,收集和利用兩頭在外,增加了環境風險。
  二是要求“新、改、擴建再生鉛項目規模應符合《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要求”。目前,我國再生鉛企業産能過剩,大量再生鉛企業面臨著“吃不飽”和處理能力閒置的局面。為促進再生鉛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技術規範》將原來對再生鉛企業生産規模的要求修改為“新、改、擴建再生鉛項目規模應符合《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要求”,限制新建單系列生産能力5萬噸/年及以下、改擴建單系列生産能力2萬噸/年及以下,以及資源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等指標達不到行業準入條件要求的再生鉛項目。
  三是要求“再生鉛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佈監測結果”。根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再生鉛企業列入當地水、大氣、土壤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重點排污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開展自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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